检警密切协作  电缆“硕鼠”判了

  
2025-01-08 11:38:25
     

近日,由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盗窃电缆线一案,经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责令其退赔某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损失五万四千六百一十四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多次于深夜在兴文县古宋镇思源路、同心大道、复兴路等路段使用锯子、电砂轮等工具,将由某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埋设的公路路灯电缆锯断,并雇请工人将窃得的电缆拉至一废品回收站卖掉,共获利17700元。经兴文县市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盗窃的电缆价值共计54614元。

在本案中,针对徐某某作案时间不固定、地点不明确、被盗财物已灭失等情况,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兴文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会同兴文县公安局,对案发现场进行深入走访、勘查,查看被盗电缆情况,查明了徐某某多次盗窃电缆线的犯罪事实。同时,兴文县人民检察院多次派员实地走访被盗企业,针对被盗企业在安全意识、日常监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兴文县人民检察机关从上述问题向被侵害企业提出针对性对策和建议,切实为企业解忧纾困。



下一步,兴文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法打击各类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犯罪,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实际,运用检察职能不断优化辖区营商环境,通过开展问需于企、送法入企等工作,提升企业及员工法律意识,引导企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生产经营,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兴文县法治营商环境发展保驾护航。

(王欢)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