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吃一堑,长一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后,驾驶员往往会痛定思痛,认真掂量违法成本,从而不再酒驾。可偏偏有人不吸取教训,心存侥幸。第一次酒驾:“罚”,第二次酒驾:“拘”!
近日,彭山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重点路段设卡开展整治,当日13时许,徐某俊(男,汉族,59岁,大英县人),驾驶川Z492**号牌的摩托车在滨江路二段行驶,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其不仅无证驾驶,还在2024年10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民警随即对该员再次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体内酒精含量为为57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民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徐某俊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合并作出了罚款2000元、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
酒驾危害大!违法成本高!彭山公安交警再次提醒请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莫让“侥幸”变“悔恨”,杜绝酒驾,平安出行。
(彭山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