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12月以来,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和区级相关部门按照成都市安办关于全市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部署,共查处烟花爆竹非法储存、运输、经营案件5起,收缴非法烟花爆竹2680件,行政拘留3人,另有2起案件正在办理中。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12月1日,新津公安在普兴辖区挡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收缴烟花爆竹694件。经查,违法行为人陈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接单进行非法运营活动。陈某因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12月20日,新津公安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收缴烟花爆竹共计827件。经查,违法行为人张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存储资质的情况下,将在外地购入的827件烟花爆竹储存在自家住宅中。新津公安第一时间对这批烟花爆竹依法收缴,并移送区应急部门。张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12月29日凌晨,新津公安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收缴烟花爆竹共计458件。经查,违法行为人田某从外地购入458件烟花爆竹储存自家民房中,待春节进行销售。后新津公安联合镇街对这批烟花爆竹依法收缴,并移送区应急部门。田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一项的规定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