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直播中顾客询问主播产品功效,主播表示“我也不懂这个”,产品公司认为主播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品牌形象和商誉,要求退款。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合同纠纷案,判决直播服务公司向产品公司退还部分基础服务费1万余元。
2025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品牌商家合作合同》,约定由B公司安排旗下签约主播庞某,在某平台直播间为A公司的某款面膜提供推广销售服务,双方约定,一场直播由A公司支付基础服务费(俗称“坑位费”)3万余元。
然而,直播过程中却出现了尴尬一幕:当顾客在直播间询问面膜产品酸度及功效时,主播庞某却回答“我也不懂这个”“闻着不酸”“问下客服”等。
A公司认为,庞某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品牌形象和商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天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服务费并支付律师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的目的是通过直播推广销售商品,B公司已按约安排主播完成了直播,并实际促成16单销售,合同目的已得到部分实现。主播虽在直播中表现出对产品不熟悉、回避问题等情况,但合同并未约定主播必须精通产品所有属性,故A公司以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
然而,B公司也并非可以完全免责。法院同时指出,B公司作为专业直播服务机构,收取了高额基础服务费,其核心义务不仅是“安排直播”,更应包含确保直播活动具备基本专业性与有效性的默示担保义务。主播在推广产品时面对观众询问直言“我也不懂这个”,暴露出B公司在服务准备环节的缺失,使得直播推广的专业性大打折扣,实质上降低了A公司所支付对价对应的服务价值,构成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属于履约瑕疵。
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B公司履约瑕疵程度及A公司合同目的实现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B公司向A公司退还部分基础服务费1万余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虽是个案,却折射出当前网络直播带货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部分主播和直播机构在收取高额“坑位费”后,对产品了解流于表面,仓促准备后便匆匆上阵,甚至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这不仅损害了品牌方的利益,长此以往更会消耗消费者的信任,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网络直播带货从业主体应当肩负起与其影响力相匹配的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直播机构及主播应当规范自身带货行为,在推介商品前主动、充分地了解产品属性与功能,以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进行宣传;应合理审慎利用自身影响力,杜绝虚假宣传与误导性陈述,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只有以专业能力和诚信态度对待每一场直播、每一件商品,才能赢得市场长久认可,共同促进直播经济行稳致远。
商家在合同中最好明确主播对产品的了解义务、专业标准及退费情形;保留直播录像、付款凭证等证据,签约前试看主播往期直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