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菲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年来,雅安市汉源县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深刻践行“如我在诉”情怀,发挥司法机关在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妥善审理合同类纠纷案件审理,为汉源县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基本案情】
2021年,西藏某矿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汉源某矿山公司签订《铝锌矿探采施工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9日—2026年12月30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纷争,甲方西藏某矿业公司发函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并提出附条件解除合同意见,乙方汉源某矿山公司回函予以反驳,双方未就支付费用、解除合同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西藏某矿业公司诉至汉源县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自2023年4月17日起解除。
汉源法院经审查认为,西藏某矿业公司与汉源某矿山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构成其他实质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西藏某矿业公司对其提出的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出现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或法定解除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合同履行条件尚在,并非无法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西藏某矿业公司未依法享有解除权,发出的书面解除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汉源县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西藏某矿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合同是经济生活中最基础、最常用的交易工具,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纠纷和法律风险、促进交易各方互信合作、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合同一方若能随意单方解除合同,将对市场交易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降低交易活性和商业信任度。本案强调了合同稳定性和交易安全的重要性,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强化契约精神,确保经济活动安全高效,共同遵守和维护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