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责令其某购买价值人民币6648元的鱼种进行鱼类增殖放流。
案件评析:
“十年禁渔”是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每一个公民都要充分认识到“十年禁渔”的重要性,自觉承担起保护神农架林区水域的生态责任。
本案中,周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禁用渔具耙刺进行可视非法捕捞水产品,直接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严重影响渔业资源的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县人民法院对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依法判决,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宜宾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