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行之祸!一场本可避免的悲剧

  
2024-12-12 10:21:43
     

兰笛 李凤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12月12日,记者从资阳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11月21日13时许,该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到报警称:在资阳市雁江区321国道,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询问小型轿车驾驶人并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视频发现:张某当时驾驶着川M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碑记场镇方向往丰裕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其驶入对向车道一路逆行,且事发路段处于弯道,视线不佳,随即便与其相对方向正常行驶而来的罗某驾驶的川M号牌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目前,资阳公安交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因违反“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型轿车驾驶人罗某因违反“机动车在掉头、转弯、下坡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资阳交警提醒:

广大驾驶人超车前应选择视线良好、左右通畅、前方200米范围内无车的平直宽阔道路。在通过危险路段,如:十字路口、急弯或前方车辆发出左转、掉头或超车信号时,切勿超车;骑乘摩托车时,一定要佩戴好头盔,切实保护自身安全。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