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卖烤鱼的餐厅名字和烤鱼炉的名字一样,构成侵权吗?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认定商家擅自在其销售烤鱼炉、烤鱼盘的网店网页商品标题及图片上使用“诸葛烤鱼”文字,构成对服务类注册商标“诸葛烤鱼”的侵害,依法判决商标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葛公司)成立于2005年,在餐饮市场有相当的知名度。该公司先后于2015年、2016年取得“诸葛烤渔”“诸葛烤鱼”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其中包括餐厅、餐馆、饭店、烹饪设备出租、自助餐厅等。诸葛公司发现某公司在其经营的某网店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有侵权行为。据悉,该商品信息的图片内容为烤鱼炉,在标题及图片中均有“诸葛烤鱼炉”“诸葛烤鱼”的文字,但与诸葛公司经核准注册的“诸葛烤鱼”文字商标在字体字形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某公司销售的商品为烤鱼炉、烤鱼盘,属于商品类别,诸葛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饭店、自助餐厅、烹饪设备出租,属于服务类别,但诸葛公司作为经营烤鱼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也会使用烤鱼炉、烤鱼盘等商品,二者的服务或销售场所、消费对象存在同一可能性。如果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均使用同一商标,则消费者可能误认为二者系由同一主体提供或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
某公司网店销售的商品在标题及图片中使用“诸葛烤鱼”“诸葛烤鱼炉”字样,已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虽然两者的字体字形存在差异,但读音、含义均相同,因此近似。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进行销售,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权利人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涉案商品已下架,故依法判决商标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