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的鱼苗死了 鱼塘老板和供应商都要“告”对方

  
2022-09-08 10:31:10
     

周懋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郭建民

老侯最近很郁闷,长期从事鱼苗生意的他与多年合作伙伴老刘闹掰了,他还一纸诉状将老刘告上法庭,收到传票的老刘一再坚称自己不仅不应该付款,声称鱼苗有问题,还要求老侯赔偿自己损失,还要反诉对方……


据了解,老刘和老侯原本长期合作买卖鱼苗,建立了良好的生意合作伙伴关系。而在2021年底的一次交易中,老刘认为老侯提供的鱼苗有严重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该批货款,并要求赔偿自己因鱼苗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后因老侯上门催款引发冲突报警处理。为彻底解决双方的纠纷,老侯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虽然本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请求仅有10000余元,但是双方对立情绪十分激烈,老侯要求老刘支付货款,老刘却要求老侯赔偿损失,甚至还要反诉老侯。

诉前调解阶段,双方仅仅因为几百元的差异未能达成协议,从此各持己见,互不让步,不得已只能立案处理。


立案后,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老刘又举示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渔业养殖、交易、检验检疫等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认为老侯从外省引进的鱼苗未经渔业管理部门允许就直接销售,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坚决不同意支付货款。诉讼中,尽管老刘举示了一些鱼苗死亡的照片,但其自述亦非本案所涉及的鱼苗,同时由于鱼苗死亡的原因可能存在诸多因素,当时又未申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相关责任确实无法界定。还考虑到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问题,承办法官专门向渔业管理部门进行了咨询,原来异地引进的水产苗种是应当办理检疫手续后才可运输和销售,但老侯认为双方之前的交易惯例并未严格按此规定进行,老刘也从未提出过检疫要求,且本案所涉鱼苗也经其验收货物后放入鱼塘中,诉讼过程中也向法院提交了鱼苗养殖公司的相关证明,老刘现在找各种理由来拒付货款,纯粹是无理取闹。

从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角度,法官认为本案的症结关键是双方各有怨气,沟通出现了障碍,而作为法官必须为双方搭建起沟通的“桥梁”。法官从法、理、情等方面入手,多次通过电话和当面沟通协调,逐步打开双方的心结,并通过两次开庭审理后,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老刘一次性给付老侯鱼苗款10000元,至此双方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提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收到标的物特别是生鲜货物时应当及时检验,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提出解除合同,如怠于通知应视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质量约定,之后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