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丧偶式育儿”,妻子起诉离婚 法院:男方支付补偿费2万元

  
2023-11-24 14:11:34
     

  丈夫婚后长期不在家,不照顾家庭。仅支付抚养费就可以不履行抚养义务?妻子想离婚,法院如何判?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办理该起案件,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基础上,酌情确定男方向女方支付补偿费2万元。
  
  结婚3年 女方独自抚养孩子
  
  2016年,女子张某与杨某某登记结婚,2018年生育一子小杨。小杨一直随张某生活,张某负责照顾孩子、操持所有家务。因杨某某在外地工作,长期不在家中,自2020年至2023年,杨某某一直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代替履行抚养义务,“丧偶式”的育儿方式让张某身心俱疲。加之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同时,张某要求杨某某赔偿因其长期独自抚养孩子在精神、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发现,张某、杨某某的婚姻已名存实亡。二人婚生子小杨自出生起便随张某生活,一直由张某直接抚养。杨某某对配偶和婚生子小杨的照顾和陪伴很少。婴幼儿的饮食起居需要家人的特殊陪伴和照顾,而母亲张某作为小杨的主要照顾方,对小杨尽了较大的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 男方补偿女方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付出。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不应仅仅体现在金钱的支付上,父母双方均应加强亲子陪伴,养育未成年子女,引导未成年子女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为弥补张某长期独自抚养孩子在精神、工作和生活上的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参与,但遗憾的是“丧偶式育儿”是一种越来越常见的教育模式,它默认一切关于孩子的工作都由一方承担,而另一方却很少陪伴、教育孩子,或者以支付金钱代替陪伴。健康的夫妻关系是健康的亲子关系、家庭关系的基础。夫妻双方均应当意识到自身性别角色在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积极回应对方和家庭的需求,尊重对方角色付出,引导子女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如果因一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方长期独自承担子女抚养等义务,法院则会根据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生育子女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多劳动一方为家务劳动所花费的精力、所牺牲的自我发展空间等因素酌情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费。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通俗所称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该制度在本质上是对婚姻中承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一种保护,由于我国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依然普遍存在,也可以说是对婚姻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承办法官介绍了行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注意事项。
  
  1.提出请求的时间:家务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提起,如果双方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时一方提出,或者离婚时未主张离婚后再提出,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这也提醒大家自己的权利要懂得适时且及时主张。
  
  2.提出请求的主体:为家务劳动付出明显较多义务的一方均可以提出该项请求,并不局限于全职主妇、全职主夫,也同样适用于双方都是打工人,下班后一方回家躺平,另一方为家务忙到焦头烂额的情况。
  
  3.补偿金额的确定:家务补偿金额不能直接按照家政工作的市场报酬折算。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生育子女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多劳动一方为家务劳动所花费的精力、所牺牲的自我发展空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金额。
  
  4.不排除其他救济制度的适用:《民法典》规定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经济补偿(家务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只要符合相关制度的适用条件,可以同时主张。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并行不悖,法律为婚姻弱势方保驾护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