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中院宣判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案

  
2020-12-22 12:51:33
     

  本报讯(高俊峰记者夏菲妮)被告人许建成涉嫌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案有了最新进展。19日,阿坝中院对阿坝州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建成涉嫌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记者从现场获悉,阿坝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许建成无罪。
  
  此前,阿坝中院在汶川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本报2019年5月7日曾做报道)。据悉,2018年2月6日,阿坝州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债务缠身的情况下,以支付定金诱骗被害人转让股权后拒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2018年9月17日,阿坝州检察院追加指控许建成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挪用公司1亿元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庭审耗时近4天,因案情疑难复杂,阿坝中院决定择期宣判。
  
  休庭后,阿坝中院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评议,并充分考虑了双方意见、被告人的陈述,于今年12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许建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11月和2012年8月,众和股份公司董事长许建成通过厦门众和公司以增资和购买股权的方式取得阿坝众和公司(原阿坝闽锋公司)62.95%的股权。2014年3月27日,厦门国石公司与李剑南等股东在厦门市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厦门国石公司受让李剑南等5人持有的阿坝众和公司33.19%的股权。次日,双方在汶川县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李剑南等人向厦门国石公司移交阿坝众和公司、金鑫矿业公司印章及营业执照、采矿权证、探矿权证等权证资料,后多次找许建成追要股权转让款无果。
  
  法院认为,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许建成已明确告知李剑南等人自己是厦门国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合同是经各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厦门国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李剑南等人亦按合同约定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许建成以支付定金的形式诱骗李剑南等人转让股权。合同双方在金鑫矿业公司股权结构变更、权证办理等是否存在违约问题上争议较大,因此不足以认定许建成拒不支付对方的股权转让款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许建成虽然身负债务、持有的股票被冻结和质押,但其资产未作全面评估,不足以证明许建成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故公诉机关指控许建成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就被告人许建成涉嫌挪用资金罪,法院认为,本案中,许建成作为金鑫矿业公司实际控制公司的董事长,将金鑫矿业公司资金转入众和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间流转,最终将资金用于偿还增资时的借款,故公诉机关指控许建成将公司资金挪作个人使用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查明,2015年2月12日,金鑫矿业公司以采矿权作抵押向中融国际信托公司借款2亿元。许建成安排人员将其中1亿元从厦门国石公司转入北京二中院用于缴纳许金和、许建成在增资阿坝众和公司时下欠李金林借款纠纷案的执行保证金。据此,阿坝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许建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