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送拘难”问题的破解之径——以G市W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实践为视角

  
2023-12-25 17:31:43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孙友材

 

  论文提要: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人民法院的庄严承诺,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法院执行拘留现状每况愈下,执行拘留破解“执行难”的效果大打折扣,“送拘难”愈发影响着拘留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文从分析“送拘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在当前形势下“送拘难”得以改善的对策。 “送拘难”是各法院都存在的问题,但它却在执行工作中占据这重要的位置。因此,本文在“送拘难”的现状及其表现形式的基础上,对其形成的原因做出分析,从而探讨如何更好的完善“送拘难”的问题。
  
  引 言
  
  执行,是指在法律上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而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如何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执行法官亟待解决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多项司法解释,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老赖”逐年加强惩戒力度。而作为破解执行难中最为有力的一条措施,“司法拘留”措施,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
  
  一、基层法院执行拘留现状
  
  以笔者所在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为例,2021年司法拘留人数53人,实际拘留32人,2022年司法拘留人数50人,实际拘留6人,2023年司法拘留人数100人,实际拘留22人。而现实情况参考上述数据,执行拘留现状每况愈下,执行拘留破解“执行难”的效果大打折扣,近些年来,“送拘难”愈发影响着拘留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二、“送拘难”具体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一)被执行人年龄普遍偏大,多患有多重慢性疾病,不符合《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因其拘留风险较高,拘留所对这一部分被执行人往往“网开一面”。通常是申请人花了大量时间寻找被执行人踪迹;执行法官和法警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对被执行人进行入所体检,手续完备后拘留所以其患有基础疾病拒绝接受,一方面造成司法成本浪费,另一方面也极大的损害了司法权威。
  
  (二)执行司法拘留的手续较为繁琐,从拘留决定书的起草到审签再到对被执行人进行体检及核酸检测等手续完毕,往往要花费一整天的时间,造成部分执行法官对执行拘留有“畏难情绪”。自2020年以来,随着新冠疫情反复,拘留所对拘留人员的入所手续要求愈发繁琐。甚至为规避风险,对手续完备的被拘留人不予拘留。例如拘留所要求办案单位出具《轨迹证明材料》,对被拘留人要求出具由办案部门出具经所属公安机关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近30日内的轨迹核查、健康状况、共同居住人员、密切接触人的相情况材料,大大加重了人民法院办理拘留的难度,虽然拘留所规避了风险,但无疑加重了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执行法官“躲猫猫”,故意规避执行,采取隐匿居住等方式,造成被执行人行踪难以捉摸,人都找不到,何谈拘留。
  
  (四)执行案件数量连年上升,执行司法拘留浪费大量人力物力成本。以作者所在基层法院为例,2020年共受理首执案件831件,2021年共受理首次执行案件1531件, 2022受理首次执行案件1443件,2023年受理首次执行案件1384件这还仅是首执案件受力情况,再加上执恢案件,执行法官的结案压力过大,且执行司法拘留浪费执行法官大量时间,往往却起不到应有的效果。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仅配有三名员额法官,全年却要处理1500件首执案件,平均每人每年处理500件以上的执行案件;极大地加重了执行法官工作负担。
  
  (五)被执行人因在外地务工等原因,无法在本地接受拘留措施的。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多数居民以外出务工赚钱为主要生活来源,常年在外地务工的,因疫情、往返难等原因,无法到本地接受拘留措施的,基层法院难以对这一批人采取拘留措施。
  
  三、解决“送拘难”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法院、公安、检察部门联动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第39条要求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台指导性意见,解决司法拘留“送拘难”等突出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以此为契机,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解决司法拘留“送拘难”,打通司法拘留的最后一道关口,助推切实解决执行难。应当建立由法院出具拘留文书及对被拘留人进行健康体检、公安机关对文书和被拘留人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对执行拘留全程进行监管的工作模式,破除“拘留难”在制度上难以实施的问题。
  
  (二)简化执行拘留流程的办理,对应该执行拘留的,坚决执行拘留。当前执行拘留手续复杂,不仅需要法院出具拘留文书、健康体检报告等,还需对被拘留人进行轨迹调查,对手续不齐备的、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不予拘留。《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对于不予收拘的情形作了列举加概括的表述,第四项列举的“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何为严重疾病,语焉不详,解释随意性较大。收拘条件过于苛刻,司法拘留将形同虚设。公安机关应对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作为“严重疾病”的标准作出具体解释,细化规定哪些疾病属于或疾病达到哪种程度才能列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并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是否能够执行拘留的指导性意见。减少拘留所不收被拘留人的工作随意性。对法院出具的由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且手续齐备的被拘留人,应收尽收,应拘尽拘,彰显司法权威。
  
  (三)对在外地务工的被执行人,充分利用委托执行。自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在各地反复出现,外地务工人员返乡难的问题愈加突出,而对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并且在外地务工的被执行人,本地法院往往处于望洋兴叹、无可奈何的境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送达、宣判和代为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健全异地执行协作和协同执行机制。这就给人民法院委托办理代为执行拘留提供政策依据。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受委托法院应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的措施。
  
  (四)对于行踪无法确定或隐匿居住的被执行人,充分启用预拘留机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往往都是更换电话号码、隐匿居住或逃往外地。对于这一类被执行人,执行拘传的难度相当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拒不申报、虚假申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财产等行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及制作《预拘留决定书》并通过发布拘留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公告,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五)配备精干警力,加强后勤保障。执行作为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最繁忙的部门,承担着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责任,往往面临的是人手不足和加班的常态。基层法院对执行部门应配足人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以及《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第十六条的规定,全面推荐司法警察参与执行,赋予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中体现执行工作要求的执法权限,发挥司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打击拒执行为、收集证据等作用,提升执行效率和威慑力,并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后勤保障,让奋战在执行一线的执行干警工作有保障,工作有干劲。
  
  结束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了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任务。“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人民法院的庄严承诺,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拘留必将为切实破解“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