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强制化理念在家事执行案件中的适用

  
2023-12-25 10:55:01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杨崇润  杨逸鹏  李惠勇

 

  论文提要:
  
  “无强制不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申请人的权益,是执行工作的根本特性。但在家事案件执行中,由于其固有的特殊性,如果简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使能够执结案件,往往会使本已受到伤害的家庭、亲情关系矛盾更加激化,衍生案件层出不穷,不利于执源治理,更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通过分析家事案件执行的特征、难点,结合家事执行案件案例,比较分析“强制化”和“去强制化”的实践优劣,倡导适用“去强制化”执行理念,以执源治理为“基本点”,以柔性治理促主动履行为“路线”,形成家事执行治理关口有效前移。构建劝告说服-敦促履行-强制执行-类案宣传教育-民风引导等由轻及重的渐进式执行模式,强化情感修复,注重情理与法理融合。全文共11495字。
  
  主要创新观点:
  
  家事执行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与难点,在执行过程中,盲目采取“强制化”措施会导致案件当事人之间更激烈的对抗,不利于案结事了。应适用“去强制化”执行理念,减少强制措施采用,强化情感修复,倡导家事案件多元解纷,源头治理。
  
  以下正文:
  
  一、家事执行案件特征、难点分析
  
  我国民事执行中涉及家事纠纷的案件主要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抚育费、探视权、赡养费、扶养费、交出子女、遗产继承等情形。这类案件的执行在执行理念、执行当事人、执行标的、执行所涉及的利益等方面都有区别于一般执行案件的独特之处。在家事案件执行中,不单单要求能够强制实现某项财产或利益,还要顾念当事人之间情感维系及将来良好关系的维持,尤其是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相关问题。[ 陈澍. 家事案件执行的困境与出路[D].海南大学,2022.DOI:10.27073/d.cnki.ghadu.2022.000717.]
  
  (一)家事执行案件特征分析
  
  1.从执行当事人关系来看,执行当事人之间具有亲属伦理关系。家事执行特殊性的显着表征就是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从家事纠纷的主体上看,家事案件的当事人为家庭成员,他们之间具有夫妻、亲子等亲属伦理关系。[ 朱济伟,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第7页。]家事执行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以情感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区别于一般的民事执行案件的重要特征。家事执行案件当事人均为家庭内部人员,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产生的情感纠葛、人情关系,甚至是关系更加亲密的血亲或者婚姻家庭成员,他们之间有着这种无法泯灭、忽视的亲情、血缘关系,纠纷的存在也正是基于这种特殊的关系。“解铃还须系铃人”,在执行中,我们不应该忽略这种特殊关系,而直接指向执行标的,需要从这种特殊关系入手,找到问题根源所在,循序渐进
  
  2.从执行性质来看,家事执行案件更具公益性质。一般民事执行案件本质上是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私权纠纷的程序,大多为普通财产性纠纷,只涉及个人利益,财产性纠纷讼争性最为激烈,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最集中体现。[赵静.构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之设想[D].华北理工大学,2021.DOI:10.27108/d.cnki.ghelu.2020.000748.]双方争议的产生基于双方之间所产生的民商事关系,对于这样的案件,依照法律法规对各主体之间的矛盾调节的作用,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履行。依照“私法自治”的原则,执行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事项,回应申请人的诉求,不用过多考虑其他因素。
  
  家事执行案件中除了家事财产纠纷外更多的是情感纠纷、伦理矛盾冲突。家事案件的执行不单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更贯彻着较强的公益性。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杜万华.弘扬核心价值观 促进家风家庭建设[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20(01):17-23.]古语有云“天下之本在家”,家庭的安定与否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古代,国法之下还有家法,家族内部有专门的族法、族规用来调节家族内部人员之间的矛盾,目的就是形成良好的家风家教家训,使家族宗族可以长存,血脉得以延续。家事案件的处理关乎到社会的稳定。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困难矛盾聚集,在家事案件执行中,不能忽视案件的公益性,简单的采取强制措施,激化家庭矛盾,不仅不利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治理。
  
  3.从执行标的来看,家事执行案件标的种类多且复杂。一般的民商事执行案件执行标的较为明确,是被执行人的财物或者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家事执行案件中关于财产性的部分与一般民商事案件无异,例如抚养费、赡养费,标的较为明确、固定。但是,家事执行案件中还存在行为的执行,甚至是人身的执行,例如离婚纠纷中的探视权,就是一种行为的执行,而抚养纠纷中人身强制交付,一般是针对未成年子女本人。这些都与一般民商事执行案件标的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人身强制交付,虽然我们称之为执行标的,但在一般的执行案件中,几乎不可能进行强制实施。
  
  在家事执行案件中,财产给付执行和行为给付执行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可以是不同的,原因在于两者所依附的人身关系程序不一样。财产给付案件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产生,满足当事人财产性权益,交付财产即达到目标。行为给付则不同,行为并不具备财产属性,更多的是针对人身属性,所以行为给付执行案件尽量采用柔性执行措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财产给付类家事案件中鼓励采取通过冻结、扣划,乃至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来完成财产的交付及案件的执结。
  
  4.从执行案件的关联性来看,单一家事案件可能衍生出较多关联案件。一般民商事执行案件,在执行完毕后案件即宣告终结,双方因此产生的民商事关系也随之终结。而家事执行案件中,基于血缘、亲情关系的长期存在,导致案件并非一次了事,基于同一个关系可以产生很多关联案件。例如常见的抚养费、赡养费、探视权等案件,如果上访对抗情绪持续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可能不停地产生,不符合执源治理的要求。家事案件大多具有时间上的周期性、申请执行的反复性、执行内容的重复性,一次强制执行不具有终局性,导致司法投入与司法效益不成正比,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王道强. 修复优先理念应贯穿家事行为执行始终[N]. 人民法院报,2020-07-15(007).]
  
  (二)家事执行案件执行难点分析
  
  1.当事人之间对抗情绪强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意愿低。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法治理念还未完全深入人心,部分群众仍然认为走上法庭是一件有损颜面的事情,尤其是因为家庭纠纷闹上法庭更是遭周围邻居取笑。因此,只有家庭成员间矛盾实在难以调和才对簿公堂,请求法庭裁决,此时当事人之间也早已产生强烈对抗情绪。在执行程序中,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履行,因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更为激烈。经统计,G市家事案件审判中,调解、判决最终进入执行程序的家事执行案件只占22%左右,但这22%的案件往往矛盾更激烈,当事人只得请求法院介入处理。比如在探视子女案件中,被执行人担心申请执行人与孩子过多地接触影响自己与孩子的感情,因此采取隐匿未成年子女或以孩子生病、上辅导班等各种理由推脱逃避执行;在给付抚养费案件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如不让看小孩、抚养费未用于抚养小孩、对小孩照顾欠周等等,双方当事人之间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2.强制执行措施较为单一,适用难度较大。家事执行案件带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部分案件执行过程中,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如司法拘留等手段,或采取后更容易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导致案件困难重重。[李小笑. 家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N]. 人民法院报,2018-05-09(008).]现阶段的强制执行措施较为单一,无法适应家事执行案件的需要。比如探视权案件执行中,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的其他亲属,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将会使小孩无人照看,同时会给小孩心里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等;因离婚纠纷分割房屋类案件,如双方对抗情绪强烈,容易引发极端行为,导致法院腾退工作进展缓慢。
  
  3.部分执行人员社会经验、阅历不足。家事案件的执行需要借助于各项有利因素,在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时,要耐心说服教育,通过丰富生活阅历以及设身处地地思考,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情理、法理等不同角度释明。在采取措施时,更要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妥善采取执行措施。这就要求执行法官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预判强制措施的效果,选取适当的执行措施,对案件结果有较强的把控。当前,执行干警队伍趋于年轻化,年轻执行干警对家事案件的执行缺少社会经验,不利于家事案件矛盾的化解。
  
  综上,家事执行案件具有的特征和难点,使得在执行过程中,要区别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需要考虑到家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伦理关系,案件的公益性质,衍生案件产生等等问题,同时需要注意避免激化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因此,在执行时,不能轻易采取强制措施,适用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的“强制化”理念,而是要减少强制化措施带来的对抗与冲突,突出“去强制化”理念。
  
  二、比较分析“强制化”与“去强制化”的实证效果
  
  (一)“强制化”理念带来的现实冲突
  
  “无强制不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冻结、扣划、以及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实现申请人的权益,是执行工作的常见的执行措施。[徐振邦.家事案件执行难点问题探析[J].人民司法(应用),2018(19):59-61+73.]但家事执行案件中,如果简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使能够执结案件,往往会使本已受到伤害的家庭、亲情关系矛盾更加激化,甚至出现民事转刑事案。强制化理念虽然在普通执行案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家事执行案件中往往面临着矛盾和冲突。
  
  1.效率的提升与效果的忽视。在家事执行案件中,采取强制措施更多的是财产性执行案件,例如抚养费、赡养费等,通过采取冻结扣划的方式,足额控制银行资金,案件便可执结,这是常见的执行方式。案例一、(2018)川0811执306号案件,张某申请执行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鲁某拖欠6个月抚养费4800元,另有教育费、医疗费1500余元,共计6300余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发现有足额银行资金,案件被甄别为简案,分流至简案团队。简案团队按照办案流程,控制了足额银行资金,被执行人鲁某亦对案件事实认可。后续通过扣划、支付案款,案件得以执结。该案事实清晰,程序规范,是一件标准的强制执行完毕案件。然而,半年后,因鲁某拖欠抚养费,张某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因是鲁某的诉求未得到有效回应。在首次执行案件中,鲁某便提出因为孩子探视不畅问题,鲁某便以拖欠抚养费的方式和张某进行对抗,希望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案件分流至简案团队后,因执行依据并未就探视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承办法官告知其法律关系后便不再关注。作为效率至上的简案团队,承办法官的做法无可厚非。但从案件效果上看,案件虽然执结,但是事情却没有了结,鲁某的案件可能仍会再次出现。果不其然,在随后的2019至2021年,张某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金额都不大,最终都可以执结,但是当事人双方间对抗情绪始终存在。
  
  简单地适用强制措施,采取强制化手段,追求案件的高效,对普通的民商事案件是可行的,因为案件多是一锤定音,执结后相关权利与义务便消灭。[成羽佳.论家事案件的执行困境与应对策略[D].西南政法大学,2023.DOI:10.27422/d.cnki.gxzfu.2020.001685.]在家事执行案件中,特别是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因为案件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情感关系产生的,时间跨度长,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关系,矛盾依旧存在,案结事未了,由此引发的关联案件将层出不穷。
  
  2.义务的履行与情感的撕裂。通过使用强制手段,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关义务,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造成情感的撕裂,因小失大。例如案例二、(2020)川0811执303号案件,何某申请执行张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张某未履行赡养义务,未支付何某赡养费3000余元。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本地务工,月收入3000余元。承办法官多次督促其主动履行,张某始终未履行。后承办法官传唤张某至法院,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张某妻子将执行款如数交到法院,请求法院提前解除拘留。在收到执行款后,承办法官便同意提前解除对张某的司法拘留。执行款虽悉数上交,但张某心中有气,与何某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何某虽然拿到了赡养费,但亲情却又流失了一分。
  
  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适用。该原则曾是强制执行中最常见的原则之一。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辅以适当的强制措施,使得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从而自觉纠正,主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然而,近些年来,随着诉讼模式的转变和人们对执行工作的理性认知,该原则不断受到学者的批判,认为它“降低了强制执行制度的透明度和专门性,从而使法的或程序性的判断基准于不知不觉中发生了向道德性判断基准的位移”。[ 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65.]因此,该原则正在被抛弃,转而强调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案件中的优先性。对于普通的民商事案件,优先采取强制措施,提高执行效率,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陈爱武.论家事案件之执行[J].河北法学,2006(01):72-78.]但对于家事案件的执行不仅不能废弃,反而要在立法上加以强化。这样才能突出法的劝导作用,让当事人自己认识到行为的错误,转而自觉履行义务,维持好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动辄采取强制措施将激化当事人之间矛盾,一昧的追求执行效率,结果忽视了案件效果,反而会导致更多的矛盾。
  
  3.措施的采用与威慑的减弱。现阶段,针对家事执行案件的强制措施较为单一,盲目的采取强制措施,一旦达不到预期效果,将会使被执行人有恃无恐,助长其嚣张气焰。例如案例三、(2018)川0811执643号案件,冯某与王某婚后财产分割一案,冯某应当支付王某补偿款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过调查,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其在外务工。通过传唤王某到法院组织双方协商,双方对分期履行金额未达成一致。被执行人王某常年在外务工,应当有足够收入履行义务,但王某含混其词,对务工收入不如实申报。执行法官便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五日的惩戒措施。王某在拘留措施结束后,继续外出杳无音讯,案件执行陷入困境。措施一经采用,但未达到预期效果,被执行人在承受过惩戒措施之后,惩戒措施对其的威慑作用会降低,更导致其不愿主动履行义务。因此,在家事执行案件中,应当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如果选取措施不当,反而会增加案件的执行难度。
  
  另外,实证考察中还发现:家事执行案件个案执行完毕率较高与整体反复执行案件较多之间形成鲜明的反差。以G市J法院为例,就质效而言,近五年家事案件执行完毕率高达80.72%,这对于普通案件而言就相当于超八成的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这些案件就不会再次出现在执行程序中,可谓个案执行质效极好。但是,从总体上看却发现至少有21.3%的案件存在多次申请执行的情况,并没有彻底实现“案结事了”。据统计,G市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案件总数超过家事执行案件总数的67%(表1),这类持续性给付义务案件占据大多数,很大原因是案件多次申请执行,案件执行效果较差导致诉源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理,矛盾纠纷没能彻底化解,易于陷入无限执行的循环怪圈,不利于执源治理,造成有限执行资源的虚耗和整体执行效果欠佳。
  
  抚养费    赡养费    扶养费    继承纠纷    探视权    婚约财产    婚后财产纠纷    人身交付
  
  2017    364    51    25    46    19    48    156    5
  
  2018    453    68    15    25    25    55    136    3
  
  2019    439    61    14    31    13    38    144    3
  
  2020    394    72    21    26    18    36    133    6
  
  2021    528    86    16    36    28    67    185    4
  
  总计    2178    338    91    164    103    244    754    21
  
  2017年-2021年G市法院家事执行案件类型(表1)
  

  (二)“去强制化”理念的适用与经验
  
  1.善意的执行与矛盾的化解。在案例四中,江某与刘某原是夫妻,育有两个小孩。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姐姐由母亲刘某抚养,弟弟由父亲江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一年后,江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称刘某在探视孩子的时候,私自将江某抚养的小孩带走,并在刘某居住地的幼儿园办理了入学手续,江某多次联系刘某要求将小孩送回,刘某一直拒绝,为此双方还发生抓扯,后报警处理,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执行中,执行法官与刘某联系,督促其将小孩送交父亲抚养,刘某以“江某不协助保障其探视权”“小孩生活、学习条件差”等理由拒绝履行。数次沟通后,刘某仍不配合,法院作出预拘留处罚通知书,告知刘某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刘某情绪激动,称宁愿接受处罚也不将孩子送回。执行法官遂与学校沟通,欲协调由孩子父亲江某直接将孩子从学校接走。但经法院合议认为,抚养权的执行不宜直接进行人身交付。虽然采取罚款、拘留等方式可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是可能当事人之间的家庭、亲情关系造成二次伤害。执行法官遂继续组织学校、当事人双方及亲属交换执行意见,同时邀请刘某住所地居委会工作人员参与协调,释法明理,做配合执行的疏导工作。在“恩威并济”下,刘某最终接受了法官意见,主动将小孩送回江某身边。同时,法官组织双方就探视问题进行了协商,顺利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到全面妥善处理。可见,以亲情关系而起的矛盾最终还需亲情关系来化解,刘某和江某对孩子都有着爱,但是如何让孩子健康成长,享受到父爱与母爱,是双方需共同面对的问题。
  
  本文以G市Z区法院为例,抽取150件家事执行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又从中随机选取了15件家事执行案件进行展示,对案件执行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进行类案统计,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序号    案号                案件名称             案由    执行措施    执行结果    走访情况
  
  1    (2017)川0811执57号    张某扬与张某华婚姻家庭纠纷    抚养费    组织和解    撤回执行    积极按时履行,双方相互理解。
  
  2    (2017)川0811执248号    何某与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    抚养费    组织和解、司法救助    和解分期履行    总体按时履行,无其他矛盾
  
  3    (2017)川0811执450号    张某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    婚后财产纠纷    组织和解    主动履行、执行完毕    履行完毕,无其他矛盾
  
  4    (2018)川0811执240号    耿某某与熊某某婚姻家庭纠纷    赡养费    发出执行通知    主动履行    积极主动履行,无其他矛盾
  
  5    (2018)川0811执347号    高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    婚后财产纠纷    组织和解    主动履行、执行完毕    履行完毕,无其他矛盾
  
  6    (2018)川0811执375号    王某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    抚养费    冻结、扣划    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杳无音讯,至今未履行义务
  
  7    (2019)川0811执230号    李某宇与李某均婚姻家庭纠纷    变更姓名    组织和解    执行完毕    履行完毕无其他矛盾
  
  8    (2019)川0811执300号    武某与贾某婚姻家庭纠纷    人身交付    组织和解    主动履行    生活正常,可以保障正常的探视时间
  
  9    (2019)川0811执626号    何某与常某婚姻家庭纠纷    婚后财产分割    冻结、扣划、组织和解    和解分期履行    按时履行,无其他矛盾
  
  10    (2020)川0811执303号    何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    赡养费    组织和解    主动履行、执行完毕    按时履行,双方关系僵持
  
  11    (2020)川0811执447号    张某海与张某富继承纠纷    继承纠纷    组织和解    主动履行、执行完毕    矛盾化解,正常相处
  
  12    (2020)川0811执551号    王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    抚养费    冻结、扣划、司法救助    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双方仍有争执。
  
  13    (2021)川0811执209号    何某某与母某某婚姻家庭纠纷    人身交付    组织和解    主动履行    双方对探视的时间仍有争议 ,仍有抵触情绪。
  
  14    (2021)川0811执213号    王某某与魏某某婚姻家庭    婚约财产    冻结、扣划    强制执行完毕    履行完毕无往来,关系差
  
  15    (2021)川0811执241号    段某某与吕某某婚姻家庭纠纷    赡养费    组织和解    主动履行、执行完毕    按时履行,无其他矛盾
  
  G市Z区家事执行案件执行措施统计结果 (表2)

  
  从随机抽取的案件采取措施可以看出,G市Z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家事执行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并不多,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全是财产给付型案件,如抚养费、婚后财产分割等案件。行为执行案件中采用的是柔性执行措施,组织和解包括组织协调、村社劝导、亲属教育等措施,它的目的在避免激化矛盾,维系双方之间关系,保护未成年子女不受家庭矛盾的影响。表3所抽取的15个案例,只有6件采取了强制措施,如冻结、扣划、限高等措施,其余11件均为组织和解。15件案件中,2件终结本次执行,2件强制执行完毕,1件撤回执行申请,1件和解分期履行,10件主动履行完毕。组织和解的案件基本上都能做到履行完毕。
  
  G市Z区法院近五年家事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达到76%,253件案件中,二次申请执行的案件有21件,三次申请执行案件有2件,四次申请执行案件有2件,其余案件均为一次申请,对于衍生案件控制效果较好。总结其工作方法,以多元解纷,慎用强制措施为主要特点。通过查阅案卷资料,发现组织和解案件都有电话沟通、村社劝导教育等内容,通过搭建平台,促使双方将矛盾摆明,再由执行法官同当事人亲属及村社干部进行劝说引导,最终化解矛盾。
  
  2.执行不能的无奈与司法救助的关怀。按照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家事执行案件属于涉民生案件,在案件执行不能且申请人生活、医疗等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应当纳入司法救助范畴。案例五、(2020)川0811执551号案件,王某与刘某婚后育有两个小孩,后因感情不和,双方调解离婚,两个小孩跟随男方王某生活,刘某按月支付生活费。然而,刘某在支付了一年多生活费后,便不再支付,王某数次催促之后,刘某仍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跟刘某本人联系,得知刘某已经再婚,并且不久前刚生下一名小孩,现在正在哺乳期,怀孕待产时无经济来源,无力支付抚养费。经过核实,情况基本属实。刘某这边无履行能力,而王某那边有两个小孩要抚养,还有两个老人要赡养,再加之王某一人在外务工,生活压力很大。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主动告知王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以解眼前困境。在执行法官的帮助下,经过相应程序审批,王某如愿获得了司法救助款,困难暂时得到缓解。此类涉民生案件,虽然暂无法执行到位,但是司法救助的运用弥补了这一空缺,让当事人的期望可以得到回应,生活得以保障。[ 熊春艳,吴琪.民生案件中的司法情怀[J].当代广西,2021(08):56-57.]
  
  经调研统计,G市法院近5年来司法救助人数约为730人次,发放救助款超过570万元。在家事执行案件中,司法救助96人次,占比13.15%,发放救助款70万元左右,占比9.58%。而同期家事执行案件仅占全部执行案件的6.5%,说明G市法院积极发挥司法救助对于弱势群体的保障作用。
  
  通过以上五个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强制化”理念带来了义务的履行,案件的执结,效率的提升,法律强制性的体现,但同时也导致案件办理效果不一,情感的撕裂,法律威严的损失。因此,在执行家事案件中,“强制化”理念不应占据主导,更应作为一种辅助手段,解决当事人的矛盾。同时,应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做到应救尽救。
  
  3.家风教育的缺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展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J].党建,2014(01):9-12.]家庭作为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单元,是社会和谐稳定的“稳压器”,家和万事兴。优良家风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微观缩影和直观体现,不仅内涵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义,而且能有效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 仪珍珠.家风传承:新时代涵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微观路径[J].改革与开放,2019(06):115-118.]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须从一个个家庭做起,最基础的就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培树良好家风,发挥良好家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催化剂”作用,以“家风”之柔辅以“法治”之刚,刚柔并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张丽华.优良家风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强大正能量[J].决策探索(下),2019(09):46-47.]
  
  培育良好家风更需要家庭关系的和睦,在家事执行案件中,应当采取柔和的执行措施,给双方当事人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沟通对话氛围,缓和化解家庭矛盾,这样才能给家风的培育创造出一片正常的土壤。如果一味适用“强制化”理念,采取强制措施,必将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升级,不利于培育良好家风,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要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2条]这就要求我们在家事执行案件中采取“去强制化”理念,用一种善意文明的执行方式来处理家庭矛盾,强制措施只是辅助性的手段之一,不应占据执行主导地位。
  
  三、家事执行案件“去强制化”理念适用路径
  
  在家事执行案件中,应当更注重效果,通过采用劝告说服-敦促履行-强制执行-类案宣传教育-民风引导等由轻及重的渐进式执行模式,以实质性化解矛盾为目标,以多元解纷为手段,搭建沟通对话平台,促使案结事了。
  
  (一)家事执行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家事执行案件具有区别于一般民商事执行的特征,传统的执行方法与理念不能完全适用。因此,针对其具有的特殊性,应当设立家事执行案件原则。
  
  1.遵循私益与公益相结合原则。通常民事执行制度并未强调执行制度需结合当地文化传统和社会状况,使执行结果不与社会传统冲突。家庭关系归根到底还是社会关系,其必然会与社会传统相联系,其更讲求人情、伦理与习俗。以家庭教育为核心世代衍化而成的家教文化,对于个体价值观念和道德思想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闫平.借鉴我国传统家风家教文化创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路径[J].理论学刊,2019(03):90-97.DOI:10.14110/j.cnki.cn-37-1059/d.2019.03.012.]这使家事执行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而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朱济伟,家事执行特别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第25页。]特别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等权益,维护家庭稳定方面,家事执行要承担起保护弱势群体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公益职能。
  
  2.修复优先原则。家事执行案件,重在修复受损的亲情、爱情,注重对家庭、伦理关系的维护,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情理和秩序,解开心结,打通心里的壁垒,实现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修复,以解决家事纠纷中周期性、反复性、人身执行的不可替代性等困难,最终达到社会和谐及当事人双赢的效果。
  
  3.劝导为主强制为辅原则。通常民事执行制度对家庭关系的冲击是巨大的,这与社会传统观念所强调的家庭本位思想相冲突。[ 彭耘夫,程广云:《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与现代家庭本位建设》,载于《江海学刊》2019 年第 2 期。 ]家事执行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以情感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伦理关系,民事执行制度并未将这种伦理关系及社会关系吸收,完全按照民事执行制度来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有时会显得缺乏人情,缺少善意,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修复和维护脆弱的家庭关系。因此,采用柔性手段为主,利用劝告、说服教育等方式,辅以强制措施,更利于解决家庭纠纷。
  
  4.效果优先原则。现阶段,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机制,像抚养费、赡养费类型案件因其标的较小,网络查控资金足以履行义务,这部分案件被列为简案,通过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快速执结,突显执行效率。但是家事执行案件有其特殊性,如据此划分为简案,不利于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因此,家事执行案件不应简单执行,而是应当由执行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之后,视情况采取执行措施,不能一概而论,片面追求效率,直接适用强制措施,而应坚持效果优先原则,迅速、高效执结案件。[ 汤晓玉. (2020). 家事案件执行的难点分析及应对策略. 克拉玛依学刊, 010(003), 66-71.]
  
  (二)构建“去强制化”执行的路径
  
  1.设立家事案件执行团队。一是家事案件在立案时除了按照要求标注为涉民生案件外,还应从技术上完善可标注为“家事”类别案件,这样区分于其他案件,利于确定办案人员,也有利于监督管理。二是成立家事执行团队,挑选个人素质较高,生活阅历丰富的法官领导团队,承接家事执行案件,如案件量不足,可以承接其他类型案件。家事执行案件立案后,交由家事执行团队办理,不再以现有的查控财产为标准,划分繁简案件。三是办理案件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财产给付类案件可以采取冻结银行及网络资金等措施,但不宜直接扣划。执行法官应当与双方当事人充分交流,了解案件症结所在,以解决双方矛盾为主,不宜激化矛盾,视情况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2.构建执行联动机制,搭建平台强化情感修复,多元化解纠纷。以执源治理为“基本点”,以柔性治理促主动履行为“路线”,拓宽社会覆盖面的社会协同治理模式建构,为“执行难”的整体解决提供一种根源性的力量,形成执行难治理关口有效前移和覆盖全社会的“执源治理”长效机制。[吴桃荣,赖其荣. 解决“执行难”长效治理机制建构探析[C]//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3年第1卷——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文集.[出版者不详],2023:10.DOI:10.26914/c.cnkihy.2023.021520. ]一是依托协助执行网络,通过网格员提前搜集当事人的家庭信息及状况,针对性地制作执行方案。邀请当事人家属、村社干部或较有威望的人、家事调解员进行劝导教育,消除隔阂,化解矛盾。二是强化各级法院与辖区各部门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针对家事执行案件,加强与当地政府、教育、民政、村社、妇联、老龄委等部门组织联系,创新联动机制,争取其对探视权、赡养等家事执行工作的全方位支持。将心理疏导、教育感化、人民调解、社会救助等执行方法引入多元解纷程序中,尽可能使双方消除对立、回归理性、减少伤害,弥补已经出现裂缝的婚姻家庭关系。
  
  3.辅以强制执行措施,督促其主动履行。强制执行措施分为3类:经济制裁类,如冻结、扣划、罚款、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限制自由类,如拘留、拒执罪打击、限制出境等;影响生活类,如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对外公布失信信息等。执行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但不宜直接采取处置类。在辅以强制执行措施中,应当按照劝告说服-敦促履行-强制执行-类案宣传教育-民风引导等由轻及重的渐进式执行模式。在很多家事执行案件中,少量的当事人通过法官的劝告说服,主动履行了义务,但是更多的是需要外部来介入。承办法官通过联系被执行人的亲属,邀请村社干部等方式,共同搭建一个沟通平台,很多被执行人碍于情面,不想让亲戚朋友知道相关信息,一般在措施渐进式实施过程中均可达成和解,或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对于确实不愿履行的被执行人,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并注重对正反面案例的宣传与引导。
  
  4.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家事执行案件中,抚养费、赡养费等类型案件,符合司法救助的范畴。应尽量争取救助资金,对于确实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又生活困难的案件,给予相应的司法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对于弱势群体的保障作用。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应主动告知其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积极引导,让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可以通过司法救助缓解,避免群众陷入生活困境,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的司法关怀和为民服务的宗旨,也达到促成案结事了的作用。[ 熊春艳,吴琪.民生案件中的司法情怀[J].当代广西,2021(08):56-57.]
  
  结语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家事审判改革随之启动。家事审判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过近几年的不断探索和研究,已取得较多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对于家事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帮助。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深入推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代需求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相关精神的要求,作为承接家事审判的家事执行工作,仍未有相关专门规定,造成审执脱节,衔接不畅。家事执行程序的构建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本文通过对G市法院部分家事执行案例进行研究,提出家事执行案件执行原则、模式和路径,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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