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的路径完善

  
2023-12-25 10:54:02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李惠勇  杨逸鹏

 

  论文提要:
  
  长期以来,执行程序中对涉案财产的权属认定留有较多空白。随着我国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突出庭审中心功能,但我国目前黑恶案件涉案财产认定的随意性过大,出现了重人身权、轻财产权现象,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司法权威性,对于后续执行更是留下隐患。由于黑恶案件涉案人数众多、财产金额巨大、财产种类繁多,黑恶案件涉案财产权属认定既具有刑事涉案财产认定的共性问题又具有自身特点。本文从涉案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提出涉案财产权属认定的诸多问题,从裁判文书模棱两可、庭审缺失利益相关人、财产属性难辨、财产认定不明等方面进行原因分析,从增强财产理念、强制措施的制约、案外人诉讼地位与救济、举证责任的分配、引入归责机制等方面对黑恶案件涉案财产权属认定处置路径完善。
  
  主要创新观点:
  
  目前黑恶势力犯罪除了传统的暴力犯罪之外,已经扩散到了经济犯罪领域,表现为欺行霸市、垄断交易、强买强卖等。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角度看,不仅要打击犯罪,更要对涉案财产作出清晰的认定。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持续进行,黑恶案件涉案财产的认定对于实现铲除黑恶势力的社会治理目标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具有双重意义。黑恶案件涉案财产的认定应在从实体和程序公正的角度对涉案财产权属认定,以实现打击犯罪和财产处置并重。
  
  以下正文:
  
  一、黑恶案件涉案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就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问题。”①中国自古有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之说。我国关于涉案财产的相关记录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礼》、《礼记》、《法经》、《大清新刑律》等文献中均有对涉案财产的相关记载。我国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使用“涉案财产”或“涉案财物”的表述。《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刑事诉讼法》第 245 条第 3 款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管、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固定,以及从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体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设涉案财产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产,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査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孽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孽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孽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孽息。该两条规定明确使用了涉案财物这一概念,并且对涉案财物的定义相对于《刑法》作出了扩大化的解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的涉案财产包括了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实际控制的财产、出资购买的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相关意见对涉案财产的外延相对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做了扩大化的解释。从以上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难看出,有关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对涉案财产的认定并不规范和清晰。
  
  二、相关案例的法律适用
  
  作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黑恶案件裁判文书,发现不同裁判文书对涉黑恶财产处置方式差异很大,判决主文表述不规范。
  
  案例1:(2019)黔23刑终206号杨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被告人杨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对被告人韦坤果、杨某1、杨某3、杨某2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没收;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违法所得和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
  
  案例2:(2019)赣1128刑初517号,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永浩人民币92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3:(2019)浙0602刑初290号,浙FU833M汽车1辆、浙DF00Y4汽车1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案例均属受害人众多的黑恶势力犯罪,犯罪事实多,受害人多,社会影响大。黑恶案件涉案财产的权属认定与处置难度大,稍有不慎可能会损害被告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以上判决书对部分涉案财产的权属未作出认定和处置说明,照搬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未列出相关的涉案财产明细,导致后续的的处置缺乏依据。
  
  黑恶案件的经济特征的涉案财产的多少是重要的裁判证据,如果黑恶案件裁判文书中没有相关涉案财产的认定显然不符合常理,那么可能相关的涉案财产在进入庭审程序之前就被侦查机关提前处置或并未对全部涉案财产进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除应当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外,还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需要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对随案移送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列明相关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处置情况等。裁判文书是涉案财产处置的最终依据,如果裁判文书对涉案财产的权属认定不清,必然导致后续的处置困难,也容易导致执行的随意性,也容易侵犯被告人及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
  
  三、黑恶案件涉案财产认定不清的原因
  
  1.相关法律法规的差异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产的司法程序”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产处置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产集中管理信息平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也分别就刑事诉讼涉案财产的管理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分别作出了规定,但较为分散,不够具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2015年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设涉案财产管理规定》、《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涉案财产的认定范围超过了《刑法》六十四规定的应当予以没收、返还被害人、依法销毁的财物的范围。由此导致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在侦查阶段即被作为涉案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而导致在审判阶段法官仅凭案卷材料无法对所有涉案财产作出准确认定,因而裁判文书中对涉案财产的认定与处置往往一笔带过,不对具体的每一项财产进行认定说明,承办法官以简化方式处理涉案财产避免了自己关于涉案财物错误认定导致的办案风险。
  
  2.涉案财产属性难辨
  
  黑恶案件被告人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控制的财产数额大且种类多,有的是通过合法经营取得,有的是通过合法经营后用于非法经营,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往往相互混同。黑恶势力被告人往往将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混合后通过投资、入股或承包的方式用于正规经营,司法机关很难分清各类收益及财产的性质。有的黑恶势力被告人为了掩人耳目,将自身非法获取的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与他人财产进行混合,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主动供述或第三人的揭发,司法机关很难对该财产的性质进行认定。
  
  3.庭审缺少利害关系人参与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黑恶案件涉案财产的利益相关人如何参与庭审作出保障性规定。涉案财产的利益主体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庭审的程序缺失,必然导致庭审活动对涉案财产的权属认定模糊或者疏漏,特别是在黑恶类案件中审理中,往往庭审时间长,被告人人数众多,许多庭审并没有对涉案财产进行专门的举证质证,而公诉机关往往也未对涉案财产的处理作出建议,承办法官在有限的时间内仅凭繁琐的卷宗材料很难对涉案财产的权属作出认定。
  
  4.利害关系人的财产认定、处置规定不明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明确规定对涉案财产如何处置(追缴、退赔、刑事没收、返还等),由于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在涉案财产认定与处置过程中,第三人提出对涉案财产提出权属主张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缺乏明确依据,影响了庭审的程序正当性。同时,由于黑恶案件诉讼程序缺乏公开性,第三人对相关财产的认定无法参与,无法提出抗辩并无法提交证据。涉案财产的概括简单认定导致执行机构因不熟悉案情无法甄别各类涉案财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加大了利害关系人的在执行异议过程中的诉累。
  
  目前法律法规的缺失致使目前黑恶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涉案财产中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该如何认定与处置缺乏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黑恶案件中领导者、组织者的来源不明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处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黑恶案件领导者的亲属及关系人伪造、变造权利关系变相争取涉案财产,并以共同财产为由阻碍执行部门相关财产的处置,容易引发一系列的涉诉信访事件。
  
  5.涉案财产移送缺乏具体规定
  
  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黑恶案件涉案财产一般情况下应移送人民法院认定,但司法实践中涉案财产的移送存在选择性移送。某些地方规定对上缴国库的赃款、罚没款按一定的比例返还侦查机关,尤其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件涉及大量涉案财产,因此侦查机关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往往选择不向法院移送价值较大的涉案财产而自行进行处置,导致法院审查认定相关事实只能通过查阅卷宗进行,很难在庭审中对涉案的财物组织当庭质证。因此可知,涉案财产是不是能够随案移送,有时侦查机关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作出的选择,甚至出现了一些侦查机关以适用缓刑、从轻处罚为由向被告人及其家人索要钱财的现象。
  
  6.扫黑除恶等政策因素影响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政法机关来说是一项必须完成政治任务,黑恶案件之所以特殊,主要是该类犯罪经济特征明显、受害人数众多、危害性大,极易引发社会关注和群体性事件。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单是考虑法律因素,同时还要兼顾社会、政治等因素。侦查机关在侦查时为了尽可能在后续执行时能对受害人进行返还往往选择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尺度宽松,导致进入审判阶段时法官可能会基于非法律因素选择对移送的涉案财产权属认定刻意简化处理,以预防数量众多的被害人在不明真相时产生巨大的愤怒情绪而引发不必要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四、黑恶案件涉案财产处置完善路径
  
  1.增强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意识
  
  黑恶案件诉讼程序中对涉案财产的保障不力将对司法程序正义实现冲击,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黑恶案件涉案财产的认定需要程序正义理论发挥相关功能,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在面对公权力侵害时有理论依据。当权力失去制约,司法机关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往往会忽略财产权利的保障而只关注定罪量刑,与庭审实质化要求并不相符。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国家治理中的日益重要,黑恶案件整个诉讼程序都必须树立财产权的理念,增强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意识。
  
  2.加强对侦查机关就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司法制约
  
  目前黑恶案件涉案财产权属认定困难的重要原因在于侦查机关对涉案财产强制措施的滥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程序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侦查机关目前几乎可以不受外界监督便可对黑恶案件嫌疑人的所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尚无
  
  其他外部制约对强制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由于黑恶案件一般涉及人员众多、涉案财产繁杂,加上调查取证的困难和办案期限的压力,使得侦查机关在界定涉案财产权属时存在很大困难,另外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违法所得”“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供犯罪使用的财产”等概念不明确,导致侦查机关对黑恶案件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意无意的普遍实行宽松的尺度,即不区分嫌疑人和案外人的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一律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机关对涉案财产作出强制措施时仅需要内部授权,无需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审批,带有很强的行政化色彩。检察机关虽然行使侦查监督权利,但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监督多为事后消极的监督,并不能从根本上降低侦查机关对涉案财产滥用强制措施的风险。加之涉黑涉恶案件涉案财物认定由于其涉众性、以商养黑、以商养恶等组织化运行的复杂样态,黑恶势力认定泛化,其组织财产合法和非法纠缠不清,涉案财物认定存在“一黑俱黑”的错误逻辑,这将会破坏当前难得建立起来的良好营商环境。②作者认为,侦查机关在对黑恶案件中嫌疑人的房屋、存款、股份等大额财产及不易保存易的财产以及案外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的理由和证据,由同级检察机关负责人在收到材料后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对检察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复议。
  
  3.法庭庭审实质化
  
  要从根本上解决黑恶案件涉案财产在审判阶段认定与处置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从制度上构建公诉机关对涉案财产的“对物之诉”,以维护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庭审主要围绕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展开,公诉机关除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产进行举证外,对其他不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产不会专门进行举证,法官也不会主动对涉案财产的权属认定与处置进行专门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告人没有对涉案财产发表辩论的机会,利害关系人也无法直接参与到庭审调查和辩论环节中。黑恶案件涉案财产情况复杂、种类繁多,特别是经济特征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重要特征,因此法庭审理过程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涉案财产事实认定、被告人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权属调查环节,以保障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避免涉案财产处理对财产所有权人的侵害。
  
  4.完善涉案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与救济制度
  
  黑恶案件的庭审结束后,法官出于稳妥起见往往仅凭借卷宗在判决中对涉案财产作出概括性的认定与处置,这无疑与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方向不符。侦查机关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允许财产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对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关联性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并允许其提交财产权属的证据材料。基于目前我国黑恶案件刑事审判呈现的行政化特征,有必要制定相对完善的黑恶案件涉案财产处置参与程序,当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产的认定与处置提出异议时,通过为涉案利害关系人的庭审听证及询问调查提供保障,与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同时进行审理。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利害关系人的财产状况、与被告人关系等审查制度,避免基于善意取得将涉案财产“由黑转白”。
  
  5.合理确定涉案财产权属认定的举证责任
  
  涉案财产的权属认定实质上属于证据认定过程,必须在公诉机关、被告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确定举证责任,最终的涉案财产权属认定必须达到规定的证明标准。基于黑恶案件涉案财产种类繁多,且易于与合法财产混同,公诉机关对涉案财产的权属认定往往非常困难,而由被告人或利害关系人说明财产的来源则相对容易,立法机关需要出台相关文件以规定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6.对涉案财产权属认定不清引入归责机制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刑事判决书中对涉案财产认定及处置做了总体规定,但对于不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如何问责缺缺乏相应约束办法。人民法院再制作刑事判决书时应严格对涉案财产权属作出说明,否则检察机关可以涉案财产认定不清为由进行抗诉或者直接由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申。只有对目前刑事判决书中涉案财产模糊简单的处置进行一定的归责机制才能倒逼庭审中重视对涉案财产权属的调查。
  
  7.构建涉案财产科学高效的返还机制
  
  刑事判决书对涉案财产权属认定清晰的情况下,只要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就应当及时发还所有权人。司法实践中如果刑事裁判文书对于涉案铲车权属认定不清楚,则会直接导致执行机构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置的难度。由于法院执行部门往往对案情不熟悉,也难以对涉案财产进行继续追赃。而侦查机关对于案件经过、涉案财产状况更为了解,侦查手段更为丰富,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与公安机关协商,将仍具备追缴条件的案件移送案件侦查机关予以追缴。司法实践中存在因被害人无法联系等无法发还,或是因被害人害怕报复等不敢领取。对于被害人下落不明、不配合领取财产的,执行机关可在案发地的媒体发布涉案财产领取公告、限定领取时间以及逾期拒不领取的后果等作出可操作的规定。对于距离案发地较远并能够提供真实合法证件的被害人,执行机构可以通过汇款或是快递直接将涉案财产送给被害人。
  
  五、结语
  
  西方着名谚语“无独立财产则无独立人格“说明了财产权的重要性。2015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彰显了法治中国理念下财产权保护的价值要求,黑恶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仅要打击犯罪,同时也应当注重财产权利的甄别。黑恶案件涉案财产的权属认定与处置既要注重实体审查,也要重视程序公正。黑恶案件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又为黑恶势力发展壮大提供了资金支持。对黑恶案件涉案财产的认定、处置工作进行规范,不仅是完善人权司法保护制度的有效办法,更是打击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的有力手段。
  
  参考文献:
  
  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巧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②李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置》,《人民司法》2018 年第 2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