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审视——对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的思考

  
2021-08-19 10:57:03
     

 

  随着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文件,提出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由此,各地积极探索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创新举措。我省于今年正式成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推动“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目标的实现。
  
  一、环境资源案件的特征
  
  通过对近年来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笔者发现有如下特点:
  
  (一)影响范围具有跨界性
  
  不同于行政区划的人为建构性,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联动性的本质特征,因此在特定区域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往往引发扩张的损害后果。尤其对于河流生态系统,如因土地利用方式不当导致土壤污染,其中的有机废弃物等污染元素通过地下水循环系统进入江流,将对整片流域的生态造成严重不良的影响。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此时存在管辖冲突等一系列问题。
  
  (二)环境问题具有专业性
  
  以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利用为逻辑起点,环境资源案件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对于法官而言,其一方面需要具备过硬的法律职业素质,另一方面还要了解环境学、生态学、资源学等跨专业知识。原因在于,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难点有时以专业性问题的判定作为前提,即使采信专家学者或有关机构的鉴定意见或分析报告,合议庭成员也应当掌握基础的自然科学理论。
  
  (三)责任类型具有复合性
  
  就法学学科定位而言,环境法应当是领域法学,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和多元性。从宽泛的角度看,环境资源案件是传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在环境领域的投射。自然,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交叉性,往往同时涉及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甚至是刑事犯罪,承担复合型的法律责任。
  
  二、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集中管辖的意义
  
  (一)“集中管辖”实现完整保护
  
  依据《关于实行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生态法庭将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内7个市(州)20个县(市、区)的环境资源案件。这既有利于解决管辖冲突,又能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最终实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一方面,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发生地法院间可能存在管辖权争议,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使案件审理停滞,环境污染持续扩大。另一方面,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保护本地生态资源而忽视其他地区环境利益的情况。不同于此,生态法庭则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注重以整体保护的视角认定相关事实并适用法律,作出最有利于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的判决。
  
  (二)“专门法院”推动专业审判
  
  作为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机构,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将逐步加强审判能力建设,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关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理论研究,在2007年贵阳成功设立第一个环境法庭时得到实践响应。自此,全国各地纷纷设立专门性的环境审判组织,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愈渐达成共识。此番设立生态法庭就是对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适用法律难、判决裁定难等情况的回应。需要落实到制度层面,依托生态法庭着力培养并组建掌握各法律部门知识、拥有自然科学教育背景的审判团队,以推动审判向专业化、科学化发展。
  
  (三)“多审合一”提升审判效益
  
  《意见》明确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管辖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以及相关恢复性司法执行案件,并采用“列举+概括”方式规定具体受案范围,确保规范具有实操性。由于生态环境、资源利用问题所涉利益广泛,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和集体利益,其内涵的法律关系也错综复杂,涉及多个部门法规范的关系类型。因此,在三大传统业务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因专一化的诉讼理念和制度模式,面对需要精细化分析的所涉案件可能出现鞭长莫及的情况。就此而言,设立生态法庭,践行多审合一的诉讼模式,以此集中司法资源、降低司法运行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判决和裁量结果公正合理。
  
  三、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有效运行的建议
  
  (一)建设专业审判队伍
  
  生态法庭的运行需要建构专业型的审判共同体,具体表现为两点。首先,培养专业型审判人员。一方面,与高校建立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另一方面,对现有审判队伍进行专业化培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其次,建立审判咨询专家委员会,就有关科学问题提出科学建议供合议庭参考,或直接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二)推动跨省司法协作
  
  环境资源案件的影响范围不局限于省内,还可能跨省际。如流经四川省的我国两大母亲河长江和黄河,分别横跨19个、9个省区,若其上游出现污染,损害往往延及下游地区。2019年,四川与贵州就曾合作治理赤水河流域违法排污。可见,在生态法庭集中管辖省内所涉案件基础上,应当积极推动跨省司法协作机制,共同保护河流生态安全。
  
  (三)秉持司法为民理念
  
  生态法庭应当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第一,坚持便利当事人诉讼原则。随着公众环境保护和维权意识的加强,应当简化立案程序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功效。第二,兼顾生态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惩治违法犯罪与生态修复的统一;妥善运用生态补偿等手段,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四川大学法学院 田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