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监督发展与出路

  
2020-11-04 10:45:55
     

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监督发展与出路
  
——以华蓥市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谭安民  唐一杰
  
  从2017年公益诉讼的试点到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提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任务,各地检察机关围绕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协同发力,公益诉讼从立案数量、利益保护规模上都取得长足进步,但公益诉讼监督与地方行政体系的抵牾仍未消解。本文从华蓥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发展实践为视角,总结出精准抓住检察监督服务地方发展这条主线,通过明确定位、主抓办案、建章立制,形成检察监督与发展互动的良性局面,走出华蓥检察转型发展之路。
  
  一、华蓥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概况
  
  (一)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2017年至2019年,该院分别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17件、30件,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0件、4件、6件,2019年协助广安市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案件数量的增长反映出公益诉讼工作从小心探索向大胆实践转变。
  
  (二)案件类型逐步拓展
  
  从案件涉及领域来看,2017年以来该院在全省率先对市国土局怠于追缴企业拖欠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立案调查,还以每年一个领域突破对公益诉讼涉及的四大领域及英烈保护领域。
  
  (三)循序渐进的发展特点
  
  首先在找准合适的监督点小规模切入,树立公益诉讼监督助推发展的形象。其次再逐步向涉及民生、社会公共利益、英烈保护等领域展开,最终实现小步快跑的工作目的。
  
  二、公益诉讼工作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定位不明确
  
  公益诉讼涉及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涉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置,依照诉讼监督这种司法专断且结果指向明确的模式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检察建议刚性不强
  
  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往往存在抵触、推诿和拖延的现象,检察建议制法后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诉前程序不规范
  
  程序正义的理念应贯穿诉前程序的始终,但现阶段的法律并没有很明确地规定诉前程序制度具体细则,导致程序中大量存在自由裁量、自行把握等现象。
  
  三、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发展之路
  
  (一)检察机关定位再明确
  
  首先应当明确检察体制的运行应当主动融入地方的发展,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等方面彰显检察担当。其次,从监督体系来讲,检察监督应当置于人大监督之下,把检察监督作为人大监督的重要补充是完善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最后,检察监督的目的是通过纠错进而推动工作最终落脚于发展。
  
  (二)多措并举提升检察建议刚性
  
  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建立检察建议同步备案机制,建立人大执法检查与检察建议同步落实机制,建立检察建议纳入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机制,建立检察建议年度专项评议机制,将检察建议落实与违法违纪线索关联,着力发挥检察建议在诉前的提醒和纠偏作用。
  
  (三)制定诉前程序规范化流程
  
  进一步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流程。将诉前程序阶段分为前期调查、提起建议、整改结案、提起诉讼四个程序,制定建议流程终结标准。通过对诉前程序的规范一方面体现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从诉前程序监督效果着手,提升诉前程序的实效性。
  
  作者分别系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华蓥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