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编制案件类型清单让绩效考核更精准

  
2017-09-21 13:00:20
     


  王荣华唐攀王光涛杨波
  
  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后,检察官都面临办案业绩考核最关心、最迫切的现实利益问题。案件类型如何确定,案件范围如何划分,办案与检察官绩效考核如何精准对接?要按照“标准严、判定准、灵活用”的总要求,切实找准各单元组织普遍规律、类比特征和差异判定的着力点,精心编制案件类型清单,更加全面系统检测检察官绩效,最大限度地释放司法改革红利,最大限度地激发司法改革动力,让检察官更加追求司法事业的卓越贡献。该文在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官绩效考核研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精准界定与资源配置对接
  
  为了消除检察官对办案定义理解的困惑,必须对其有个准确定位,科学划定办案类型,就能对检察官绩效考核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
  
  对“办案”界定的解读。何为“办案”?我们认为,办案的内涵或者外延就是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起点,对所产生的事实通过实体和程序路径加以分辨与判断,因而需要考虑办案事实产生的缘由、主客观因素、经历过程、执法司法主体、层级指引和法律依据来综合评判,终结于对办案事实的公正处理。这样对“办案”界定作出合理的解读,为绩效考核提供了根本遵循。
  
  确定十个单元组织。按照各级院内部机构的编制序列,应当划定出检察业务和综合业务管理结构性资源配置,即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人检察、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预防、民事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检委办和案件监督管理等十个单元组织,便于统筹各单元组织之间绩效考核档差及分值设定。
  
  阐释三种办案类型。精准测定办案类型,分别赋予其内涵,用以指导绩效考核。根据司法办案规律和工作实践,可以划定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实体性办案。就是检察官经讯问、询问、会见律师、调卷阅卷、收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实体法律后,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办案周期体现阶段性、过程性和结果性相互衔接或者相互递进的案件。第二种类型为程序性办案。就是检察官对案件内容进行程序性审查,办案周期阶段性不明显,原则上履行文书审批、签发法律手续职务行为办理的案件;对需要通过讯问(询问)、调查取证等办案活动开展的,也可以认定为实体性办案,但应从严灵活掌握。第三种类型为指引性办案。就是检察官具有对下业务指导或者对上业务请示沟通职能,并通过对个案进行程序和实体指引把关、提出具体意见办理的案件。
  
  精细测算与种类核定对接
  
  为便于各级院统筹检察官绩效考评,便于所在单元组织的检察官确定权重系数,便于各单元组织对比平衡办案数(质)量,按照业务职能排序,准确测算出办案不同种类的范围分布。
  
  一是侦查监督案件绩效考核测算的重点为68种(类),其中实体性办案34种(类),程序性办案26种(类),指引性办案8种(类)。二是公诉案件绩效考核测算的重点为49种(类),其中实体性办案38种(类),程序性办案3种(类),指引性办案8种(类)。三是未成年人检察案件绩效考核测算的重点为55种(类),其中实体性办案43种(类),程序性办案4种(类),指引性办案8种(类)。四是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绩效考核测算的重点为22种(类),其中实体性办案10种(类),程序性办案7种(类),指引性办案5种(类)。五是职务犯罪预防案件绩效考核测算的重点是程序性和指引性办案为10种(类)。六是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实体性办案绩效考核测算的重点为45种(类),其中实体性办案33种(类),程序性办案7种(类),指引性办案15种(类)。七是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绩效考核测算的重点为36种(类),其中实体性办案12种(类),程序性办案21种(类),指引性办案3种(类)。八是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绩效考核测算的重点为19种(类),其中实体性办案14种(类),程序性办案2种(类),指引性办案3种(类)。九是检委办案件绩效考核测算的重点是程序性和指引性办案为30种(类)。十是案件监督管理案件绩效考核测算的重点是程序性和指引性办案为26种(类)。
  
  上述测算出的办案种类数据,必须结合新增检察职能和上级院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进行动态编制,并与上年度各项绩效考核数据对接核定,防止办案数据大起大落,有效减少绩效考核误差。
  
  精心施策与差异评判对接
  
  如何把办案种类划定与检察官绩效考核精准对接?应本着“区别对待、档次差别、量化计分、兑现奖惩”的原则,采取“以案定员”“以案定责”和“以案定补”的方法,兼顾绩效考核精细化及数字化管理,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注重数量与质量统一。检察官专司办案,数量是主要指标,但不能成为唯一指标或关键指标。检察官绩效考评要直指案件质量,应秉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特别是在案多人少、诉讼激增的情形下,对检察官的办案绩效考核权重应逐步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而办案质量能反映检察官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能体现检察官驾驭庭审能力、控制能力、平衡能力、解纷能力的高度和厚度。以质量为重点的考评,能培养检察官更加卓越或优秀,持续激发检察官多办案、快办案和办好案。
  
  注重主观与客观统一。检察官绩效考评要改变只凭印象、关系、情感评价的方法,充分注重运用信息软件系统来采集检察官办案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等相关数据,对部门的评价指标以总体性客观评价为主,侧重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等内容。对检察官的评价指标以个体性的主观评价指标为主,兼顾考评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司法技能等内容,注重定性与定量结合,避免绝对化,保持灵活度。
  
  注重类型化与差异性统一。由于受地域以及案件自身特点的影响,办案的难易程度也有所不同,应考虑案件性质及工作量的差异,设置不同的考核系数标准,采取检察官自行测算、单元组织平衡、全员饱和测算的方法,分别确立底线标准和评优标准,动态编制办案数(质)量,注重分类考评与分级考评结合,对不同司法办案主体、不同单元组织采取不同的标准考评,力求更客观、更精准和更公正。
  
  注重导向与运用统一。考评指标分类不清晰,量化计算不科学,操作性不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定位好考评导向。在导向上,应防止搞平均主义、“大锅饭”和“轮流坐庄”,通过设计底线标准,激发办案的动力和活力。同时,要兼顾封顶质效系数、争先创优和“一票否决”,把考评作为评定等次、兑现奖惩、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促进检察官的专业化职业化管理,全力保障检察官司法清正、办案清廉、做事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