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跨省扔人”是滥用职权?

  
2016-07-05 10:29:08
     

警察“跨省扔人”是滥用职权?

专家:服务型警察必须履行救助义务

老人的儿子在父亲被发现的地方仔细查看 资料图片

在安徽临泉县因车祸受伤的老人被派出所带到医院处理伤口后,竟离奇地出现在河南境内。案件从2014年开始至2016年,历经审理、抗诉、再审,最终在阜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3名被告人都“免予刑事处罚”。专家表示,尽管警察的救助义务是明确地写在法条中的,可是却缺乏操作的规范、程序和责任约束。

2014年1月2日,在安徽省临泉县因车祸受伤的老人朱天民,被派出所民警带到医院处理伤口后,竟被抛弃在了河南省新蔡县。第二天朱天民不治身亡。该案经媒体报道后轰动一时,司法机关追究民警齐保国、韩鸿华以及司机秦振涛的“滥用职权罪”。

检察院认为判决畸轻提出抗诉、被告人齐保国申诉,历时两年多,直到阜阳中院今年作出再审判决,3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相关的判决书中,法院主张从轻处罚的主要理由是,朱天民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造成,与被警察抛弃“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从法医学上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代表不存在刑法上的归责关系。

我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民警本身救助危难之中公民的义务,涉案的警察仅仅是因为老人脾气不好,可能给自己的工作造成麻烦,就动用警权,调动车辆将奄奄一息的老人送往邻省,抛弃路边。当时天寒地冻,老人没有得到充分的医治,更没通知家属,最终不幸死亡,这种抛弃行为延误了死者的治疗,负有救助伤者义务的警察却主动将伤者抛弃,应该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有专家评论,服务型警察是现代警察制度的新概念,而救助义务显然是服务型警察非常重要的一环。此案例可能会形成恶劣的“破窗效应”,这样从轻处理确实是一个不好的示范。而该案例反映出我国某些基层派出所警察的救助义务实施中存在严重不作为问题。警察对于不作为义务引发严重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刑责。

案例

北京:“超级玛丽”案

甚至还有不追究涉事警察刑责这样的状况,比如有名的“超级玛丽案”。

2006年,两个女孩组成一个叫“超级玛丽”的组合来北京闯荡。不幸在出租房中煤气中毒,两人一死一重度残疾。民警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却拒绝了报警人破门而进的请求,9个小时后,两个女孩才被送治。这起案件并未立案,追究刑责。受害人家庭雇了律师打了整整四年官司要求警方和有过错的房东赔偿。最终,警方给了200万“慈善救济金”,家长撤诉。

轻判对救助不作为无震慑力

警察不履行法定义务,叫行政不作为。但是,司法实践中涉及救助不作为的案件中,往往都是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来定性,这便意味着从轻发落。有专家在论述警察玩忽职守案件的特点时认为,“在立法上,针对玩忽职守犯罪的立法,在入罪门槛,法定刑幅度等方面都有可以改进之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条件的,可以使用缓刑,所以,玩忽职守犯罪存在很大的缓刑适用空间,客观上给缓刑、免刑、量刑过宽创造了条件”。

毫无疑问,轻判轻罚毫无震慑力,也无法督促警察救助义务的履行。评论

放任死亡怎能只是“滥用职权”?

基层警察是最直接和人民群众打交道,也面临最多的救助义务。有关资料显示,美国所有有关警察的入门教科书估计,80%-90%的警察工作是“有关服务的”,而有关犯罪的不到10%。有些国家和地区的警察将自己视为“公众的保姆”。

我国警察的救助义务是写入警察法的,“有困难找警察”就如同医生有救治病患的义务一般。然而,跨省抛弃受伤老人都以“滥用职权”来定罪,有些不伦不类。所谓滥用职权,顾名思义,是说故意逾越职权。“跨省扔人”是违反救助的义务,显然不是滥用职权可以概括的。

不久前,安徽省刚判一个案子,可作为对比参考。这起案子也是发生在安徽,被称为“合肥医生埋尸案”。一个医生在自己的诊所里违规向病人注射药物,病人随后出现紧急症状。因为判断病人死亡,怕惹事的医生把病人尸体给搬走埋起来。法院认为,被害人可能存在违规诊治、自身疾病、违规诊治与自身疾病共同引起的三种死因,但被告人均负有救治义务。而由于被告人不作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主观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最后,该医生在一审中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死缓。

这两起案子,都是对死者负有救助、救治义务的专业人士没有履行义务,并造成了死亡这么严重的后果,这在法律上有个名词叫作“不作为杀人”。对于跨省扔老人案来说,虽然老人不是警方撞的,但是警方扔人的行为显然没有救助,甚至可以说放任了死亡的发生。这当然有“不作为杀人”的嫌疑,岂能以“滥用职权罪”了事呢?

一些情况下,警方确实会因为救助而惹麻烦上身,遭到投诉,这时候记录仪录像便是一种很好的自我保护手段。而对于不作为义务引发严重后果,也理应承担相应的刑责,而不是从轻发落。如此种种,方能明确救助义务。

本期作者晓武王杨徐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