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为何修法争议不断?

  
2016-06-23 10:28:01
     

《劳动合同法》实施近10年,每次“两会”都有代表提出修改的议案。近期争论进一步升级,争议焦点集中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是否是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签订无固定期限对大中小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适等?当前我国正开展供给侧改革,《劳动合同法》是否能适应这种改革的需要修订呢?

近期,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又引发新一轮热议。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声音就较为强烈,但也有代表认为,该法面临的不是修改的问题,而是如何贯彻执行的问题。

有专家表示,每部法律出台都会经过一个阵痛期,《劳动合同法》短期内对企业影响较大,但长期看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建议国务院或劳动部门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配套的实施细则,使《劳动合同法》规定更明确更完善。

背景>>>此法不适应大量外向型代工企业

2015年4月,国家财政部长楼继伟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发表演讲,痛陈《劳动合同法》的弊端,“它的弊端主要在于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灵活性。职工可以炒雇主,但雇主不能解雇员工,很多投资人离开中国也是这个原因。”

2016年2月19日,“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楼继伟表示,最近十年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工人工资增长已经快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这影响企业竞争力。其次,现行劳动合同法适合标准用工制度,不大适应于国内大量的外向型的代工企业,这就使得法律对这些企业用工制度造成扭曲,影响生产。这表现在企业遵从成本高,必须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但如果这些企业没有订单,问题矛盾随之而来。而这些明显从企业角度出发的论据,却得到了一个站在劳动者立场的结论:“本意是保护劳动者,但可能最终损害了一些劳动者的利益,减少了就业机会。”因此他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还有一些企业家代表和委员,如广东进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坤洪、河北春风集团董事长曹宝华、广州宏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文仔等提出,现行《劳动合同法》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而对企业利益保护不足,对企业发展明显不利。

观点>>> 《劳动合同法》需要贯彻执行到位

不久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表示,《劳动合同法》面临的不是修改的问题,而是如何贯彻执行的问题,当前部分人群对此法的种种非议,都是“没有全面理解,或者是理解片面、理解不正确造成的”。

有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和财政收入保持高速增长,而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却逐年下降,2005年已下降到36.7%,而与此相对应的却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无论从经济发展,保护劳动者基本生活,还是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等角度看,劳动者工资增长都有其内在合理性。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表示,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劳动合同法》不应成为替罪羊,修改它也无法解决所有问题。相反,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劳动关系稳定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在共享理念之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不能削弱,更应切实保障,《劳动合同法》不仅不能废止,更应落实到位。对于《劳动合同法》本身以及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可以启动《劳动法》的修订加以完善。

声音>>> 《劳动合同法》应该给地方更多权限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问题是并未完全执行到位。法律上一些规定如社保、带薪休假等条款,在一些地方和行业没有执行,有些条款甚至束之高阁。究其原因,这部全国综合性的法律不能完全适应国情。

我国地域千差万别,行业千差万别,企业也千差万别。尤其是不同区域的经济水平差别越来越大,其产业也不尽相同,适用于发达地区的法律条款,未必适用于落后地区。比如北上深等大城市,其经济产业已转变为科技、金融、服务业等领域。而有些地方仍属于工业型省市,其经济驱动力主要来自第二产业。不同地区的经济模式不同,必然导致其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保护的侧重点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对所有地域、行业、企业一刀切,缺乏灵活性很难满足各地的实际需要。同时,也会让《劳动合同法》因缺乏适应性而难以实施。从这一角度上讲,现在讨论《劳动合同法》修改,不如更加关注于法律与国情的适应,在立法层面更加灵活一些,赋予地方更多的自主立法空间。

我国无论是从国土面积还是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现实来看,和欧盟存在非常相似之处,相关法律,应该根据这样的实情,而更加富有弹性,在大一统的成文法体制之外,给予地方更大的立法自主权利,这可能才是认真值得考虑的问题,也是最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最佳解决方案。

本期作者晓武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