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不能成为摆设

  
2016-06-21 10:30:54
     

党政机关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在哪里?从小处而言,是为了预防行政不当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从大处而言,则是依法治国之必须。但有的地方政府是设立了“法律顾问”,往往“顾而不问”甚至“不顾不问”,看似引入了一个新的制度,却形同虚设。有专家认为,有必要建立配套的未征求或者听取法律顾问意见,造成重大损失追责制度。

近日,中央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中央部委和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明年底前要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企和事业单位也要同步推进,党政机关未按要求听取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责。

有专家指出,如果法律顾问在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其意见得到了充分重视,在政府里宪法、法律的权威就受到了尊重。而这正是建立现代化治理体系并进而培育社会法律信仰的起点。

资料>>> 政府行政中“法律顾问”扮演啥角色?

基层政府在决策执行程序上都多多少少存在一定的权力审批前置,这其实仍是一种公权公用的潜意识在作祟,譬如当下很多工业园区惯用的违建审批,先占地再慢慢跑审批,结论是一些基层政府法律意识淡薄,上级监管部门不作为,为违法企业撑起了“保护伞”。

无论是法律意识淡薄,还是监管不作为,这些都不该出现在当前大力推进法治社会进程的政府部门身上,作为力推者都不能很好的使用,怎能要求群众有安全感和获得感?一些事件表明,不是当地政府部门不懂得法律,而是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法律顾问能够解决的问题,就是告知政府部门当依法行事,不要让脑子和腿走到法治框架的前面。出了问题,不但要追究政府部门的责任,同样也要问责法律顾问。

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是法治社会进程的大势所趋,但是也要注意到一些问题的新方向,譬如在律师用法治意识和框架约束政府行为的时候,是否因为拿着公家的聘金不能站在更加公道的立场出声的问题,法律顾问们存在的意义,把出轨的权力拉回来,政府行为的公正性自然也会随之改善。

评论>>> 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于防止权力滥用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征认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实现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目标,实现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效率增强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实现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结构合理的事业单位改革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前,我国已经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公职律师刘辅华介绍,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公职律师首批试点单位之一,自2004年起,证监会有3批合计500多名监管干部通过司法部审核成为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制度与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紧密结合,产生了积极效果。公职律师广泛地参与到制度文件起草审查、涉外法律文件签署等各项工作中,在监管执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证券期货监管的一支重要法治力量。”“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李明征表示,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重要依托。领导干部既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也要善于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参谋助手作用,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观点>>>追责制度: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

深圳特区成立之初,大量外商涌入深圳,倒逼深圳与国际接轨。为适应改革开放之需,更好地处理涉外涉港经济合作,深圳创造性地推出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深圳的实践表明,法律顾问制度运作得当,将有力推进依法行政,促使政府转变职能。在舆论的高度关注之下,“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得以连续两次高票荣膺“中国法治政府奖”。

如何让一些地方走出法律顾问“顾而不问”甚至“不顾不问”的尴尬?意见的答案一是要让法律顾问有职有权,意见中规定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这些条款赋予了法律顾问履职的权限;二是实行追责制度。

有力的追责制度当能保证法律顾问的意见不被漠视。而要让追责制度自动运行起来,尚需建立一套机制,即法律顾问全面参与政府事务的机制。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的一条成功经验就在于,法律顾问这个把关人,要把的“关”不仅包括事前,还包括事中和事后,所参与的事务既有防范性的纠纷处理,也有前端的经济谈判,还负责代理市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诉讼案等。显而易见,只有先建立了法律顾问全面参与政府事务的机制,而且法律顾问参与的整个过程都能被完整地记录在案,意见中明确的追责制度才具备可操作性。

本期作者晓武邹伟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