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案:e时代民事权利新课题

  
2016-05-10 11:28:48
     

因前任东家“名声不好”,公民任某某将某网络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删除与前任东家相关的搜索关键词和链接,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北京市两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任某某全部诉请。有专家表示,我国民事权利体系虽然无“被遗忘权”法定权利,法学界对这项权利的法律性质、是否应受到保护、保护的法律路径等未形成主流学术意见,但是,此个案所带来的影响,势必会推动立法研究的进程。

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一起被遗忘权案,原告任某某认为前任东家名声不好,将某网络服务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删除和前任东家相关的搜索关键词和链接,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两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任某某全部诉请。

有专家认为,被遗忘权应该被立法部门重视,因为该项权利是互联网技术发展衍生出的新问题,应该是公众对民事权利范畴扩大的新要求。

资料

“被遗忘权”发展简史

1995年,欧盟就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了“被遗忘权”概念:任何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欧盟委员会从2012年开始建议制定关于“网上被遗忘权利”的法律,提议包括要求搜索引擎修改结果,以符合欧盟保护个人信息的方针。

接着,美国加州也通过了“橡皮”法律,要求科技公司应用户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这项新规于2015年生效,并有可能催生相关诉讼。

2014年谷歌曾经宣布,已经开始根据欧盟最高法院的裁定而在搜索结果中删除一些特定内容,给予用户“被遗忘权”。欧盟最高法院2014年5月裁定,允许用户从搜索引擎结果页面中删除自己的名字或者相关历史事件,即所谓“被遗忘的权利”。根据该裁决,用户可以要求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当中隐藏特定条目。谷歌称工程师们加班加点地对技术架构进行了调整,从而执行欧盟的该裁决。对于应用户要求而已经删除的内容,谷歌已经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了用户。谷歌只处理了一少部分用户请求,谷歌收到约5万个请求。

欧洲法院2014年5月13日裁定,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拥有 “被遗忘权”,并据此要求国际网络搜索引擎巨头谷歌必须按照当事人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当地居民有权要求各个网站和搜索引擎移除指向不切题的或者是过期的信息的链接。

案例

国内首例“被遗忘权”案

任某某系人力资源管理、企事业管理等管理学领域的从业人员,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无锡某公司从事过相关的教育工作。2014年11月26日,该科技公司向任某某发出了《自动离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某网络服务公司系提供网页搜索、相关搜索等搜索链接服务的提供商。2015年4月8日,任某某进入某网络服务公司搜索页面,键入“任某某”后在“相关搜索”处显示有“无锡某氏教育任某某”、“国际超能教育任某某”、“美国潜能教育任某某”、“香港跨世纪教育任某某”;另外,在搜索框内键入“某氏教育”,在“相关搜索”处显示有“无锡某氏教育”、“某氏教育骗局”、“某氏远航教育是骗局吗”。任某某主张因某氏教育在业界名声不好,且并未在某氏教育机构工作过,某网络服务公司在搜索页面中公开其与某氏教育有关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其名誉权、姓名权及作为一般人格权的“被遗忘权”,要求某网络服务公司断开涉案关键词的搜索链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条统计而由搜索引擎自动生成,并非由于某网络服务公司人为干预。某网络服务公司在“相关搜索”中推荐涉诉词条的行为,明显不存在对任某某进行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但任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应“被遗忘”(删除)信息的利益与任某某具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而且,其对这部分网络上个人信息的利益指向并不能归入我国现有类型化的人格权保护范畴,只能从“一般人格权”的角度寻求保护,但是由于任某某主张的该利益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不应成为侵权保护的正当法益,故判决驳回了任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论

我国应启动被遗忘权立法研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任某某的这种苦恼也会逐渐成为很多人的苦恼,因为搜索引擎提供“相关搜索”服务在方便用户的同时,也会暴露个人曾经的相关信息,甚至自动生成带有误导性的信息。个人曾经不愉快的情感经历、违法犯罪事实、不愿被人知晓的工作履历等具有个人隐私性的信息,都可能因为被相关搜索暴露出来或生成关联性信息,进而给个人当下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主张被遗忘权要求搜索引擎断开关键词搜索链接,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法院认为由于任某某主张的该利益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不应成为侵权保护的正当法益,故判决驳回了任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也认为任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应“被遗忘”(删除)信息的利益与任某某具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但是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尚无被遗忘权这一法定权利。虽然全国首例被遗忘权案的原告败诉,但法院却是严格依照现行法律作出了公正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的裁判也不可能逾越法律。原告虽然败诉了,但是此案带来的法治借鉴意义深远。被遗忘权是互联网技术发展衍生出的新问题,应该是公众对民事权利范畴扩大的新要求,应该被归入我国现有类型化的人格权保护范畴。希望立法部门能够不断提升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断满足公众对合理民事权利的新要求,让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 本期作者 肖武 刘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