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禁止非理性讨薪 不如畅通救济渠道

  
2016-04-29 11:44:46
     

5月1日,劳动者的节日即将到来。最近几日,河南郑州拟叫停建筑工人通过爬楼、爬塔吊等非理性方式讨薪的新闻引发热议。

非理性讨薪,也是一种利益表达,显然并不是一种恰当的利益表达。他们选择这种不恰当的利益表达方式,应当有着更深层的社会原因。

近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审议《郑州市建筑市场条例(草案)》。根据草案,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讨薪方式要被叫停,但是对讨薪者法律救济渠道寥寥几笔,引发公众热议。有专家认为,讨薪本是正常诉求,为什么有人以如此偏激的方式来维权呢?为什么这样的方式会被讨薪者所屡屡呢?正是因为我国对企业欠薪法律空置,劳动监察部门监管处罚不力,讨薪成本过高,讨薪者缺乏其他法律救济渠道,才屡屡出现爬楼等非理性讨薪现象,这一点《郑州市建筑市场条例》应该作为立法重心。

解读

《郑州市建筑市场条例(草案)》

去工地打工要实行实名制管理。根据草案,在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具体来说,就是用人(工)单位应当核实聘用劳动者的身份,建立用人(工)档案,如实记录劳动用工情况。郑州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天津就是这样做的,效果不错。

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管住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个“老大难”问题。根据草案,建设工程实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据介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

根据草案,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施工劳务单位应按月核定劳务人员工资,并予以公布。未建立工资专用账户或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工资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爬楼、断水电等讨薪方式以后或被叫停。按照草案,建设工程当事人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程款和劳动报酬纠纷,不得“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此外,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煽动、胁迫、幕后操纵他人讨薪或者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或超额索要以获取非法利益。如果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链接

合理诉求:为何采取偏激的方式维权?

近年来,类似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讨薪“样式”,绝对非郑州一地所有,这种以生命或者以违法为代价的讨薪,当然可以视为“非理性讨薪”。如此讨薪也并非仅存于建筑市场,在诸多行业中同样出现过,比如教师行业的停课讨薪,再比如出租车行业的罢运讨薪等。只是说,这其中尤以建筑行业为多。

这产生了一个悖论,讨薪本是正常诉求,为什么需要以如此偏激的方式来维权呢?为什么这样的方式会被许许多多的讨薪者所采用呢?

从根本上来说,如此讨薪也是一种利益表达,从现实效果来看,这显然并不是一种恰当的利益表达。而之所以选择这种不恰当的利益表达方式,实属讨薪者的无奈——不偏激不足以引起资方的重视,不偏激不足以引起舆论的围观,不偏激不足以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数年前,曾有一个国家级课题组专门对利益表达制度化进行研究,研究认为,基于利益的冲突是理性的冲突,何况还是一种合理的利益诉求,是完全可以通过谈判、妥协、讨价还价等理性方式解决的。课题组随后还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利益均衡机制,提出了机制建设的路径建议,比如信息获取机制、利益凝集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施加压力机制、利益协商机制、调解和仲裁机制等等,有专家认为,这些机制应该在国家层面立法予以确立,以保障讨薪者理性维权。

观点

保障讨薪者:利益表达必须制度化

有专家认为,以偏激的讨薪方式维权,是因为这些讨薪者是缺乏话语权的弱势者,在诸多情况下,无法通过正常制度渠道表达利益诉求。郑州市《郑州市建筑市场条例(草案)》,欲以行政命令的形式终结非理性讨薪方式,在社会管理层面是做出了相当努力的,亮点比如在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比如实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等等。但光有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建立一套完善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对于恶意欠薪背后的根源疏于整治,法律得不到及时的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那法律和条例就等于是一纸空文。

那么,这份草案是否真的能够就此叫停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讨薪方式呢?这份草案还只是流于浅层化的规范修补,并没有对弱势者的话语权有制度救济细致安排。要知道,正是因为讨薪者正当利益表达渠道的缺失,弱势群体无法通过谈判和妥协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利益关系失衡的格局始终得不到有效地调整,才导致弱势群体屡屡被迫采用体制外的偏激表达方式讨薪。因此,这部地方性法规依然必须回到利益表达制度化的设计上,在立法中建立协调谈判机制,让讨薪者合理的利益诉求能够在制度范畴内得以回应和救济。

作者 肖武 高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