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对“刑事犯罪前科人员”污名化

  
2016-04-05 11:40:03
     

不应对“刑事犯罪前科人员”污名化

刑满释放人员本就面临难以融入社会、不被社会接纳的困境。国家不仅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工作等,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还要求相关机构对他们加强就业技能培训。这说明, 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是正常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就业权利

3月2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联合多部门,约谈了滴滴、优步、神州、易到、星星等5家网络约租车平台,通报了网约车平台管理存在的五个问题。据深圳公安部门排查,部分网约车驾驶员存在吸毒、精神病、违法乱纪等问题,一些被注销驾驶证的“毒驾”人员,使用已注销的驾驶证注册成为网约车驾驶员。深圳市网约车驾驶员中发现有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第37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有专家指出,刑满释放人员究竟有没有资格当网约车司机,如何为刑满释放人员开辟就业通道?尚无证据证明刑满释放人员在当网约车司机时有不法行为就污名化他们,有违法制文明。

资料

我国的前科资格限制

我国现行的非刑事法律中对前科进行的资格限制是多方面的。

对公务员职业的限制。法律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二是对在公共事业单位从业的限制,例如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因受刑事处罚,在特定时间内不得担任注册会计师或者执业医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教师等。三是对在企业中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限制,例如因特定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受过刑事处罚,不能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以及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人等。

其次,是对从事特定行业资格的限制。一是对获得特定职业资格许可的限制,例如,对曾犯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者,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无法获得导游证,不发给新闻记者证等。二是明确禁止前科公民从事特定行业。如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法律行业;对曾犯有特定犯罪或者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从事娱乐行业;对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等。三是限制具有前科的单位开展特定业务,例如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企业无法获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等。

评论

不能污名化刑满释放人员

近年来,网约车在全世界引发广泛争议,德法日等许多发达国家甚至持完全禁止态度。世界各国对网约车一直争议不断,我国在制定暂行办法时并没有一禁了之,而是通过立法让专车获得合法身份,并通过设计可操作、可执行的具体政策,鼓励新业态规范发展,同时,我国对从业人员资格,一直争议不断。

当前网约车在便利公众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政府部门对此应该尽快设定相应的底线和从业人员规则,以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针对网约车出现的问题,执法部门有责任监管。如果放手不管,网约车就可能野蛮生长,但是,怎么管、如何管得到位又不至于管死,需要执法部门把握。如果过于严苛,看似对乘客负责,实则可能伤了新生事物。

深圳市监管部门要求网约车平台加强驾驶员资格条件审查,严把驾驶员准入关,确有必要。如一些被注销驾驶证的“毒驾”人员,使用已注销的驾驶证注册成为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就应该承担责任。把关不严,一旦出现问题,“驾驶员与平台共同担责”,但是,如果污名化刑满释放人员,或者限制他们从事正当的职业,恰是一种可怕的做法。经过改造,刑满释放人员有权利重新做人,只要他们没有从事非法勾当,就不该歧视和限制。如果因有前科就永不录用,岂不是逼迫他们犯罪?

声音

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权利

近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联合多部门,约谈了滴滴、优步、神州、易到、星星等5家网络约租车平台,媒体公布其中有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消息,引发社会强烈反响,媒体曾经报道过妙龄女子乘专车被司机猥亵案例,这些令人不安的因素叠加一起,令人不安。

但是,网络媒体在转载新闻时在标题故意凸显“1600余司机有刑事犯罪前科”,营造了一种网约车司机整体素质欠佳的氛围,有悖于法律。无形之中强化了公众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误解。有刑事犯罪前科,如果服刑期满,当然有权利融入社会,也有权利就业。

深圳网约车司机中的前科人员,如果法律并未限制他们成为网约车司机,如果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并未有非法行为,他们就不应该被排斥。事实上,有没有前科与会不会违法,并无直接联系。报道的那名猥亵女乘客的专车司机,并无重大刑事犯罪前科;相反,不少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更加珍惜生活,严格要求自己,他们不应该被标签化。

污名化刑满释放人员,或者限制他们从事正当的职业,是一种违背法制文明的做法。经改造,刑满释放人员有权利重新做人,只要他们没有从事非法行为,就不该歧视和限制。如果因有前科就永不录用,岂不是逼迫他们犯罪?因此,对网约车司机,应该在法治轨道内监管,首先应该建章立制,强化监管,而不能一禁了之。

本期作者 肖武 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