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调整最低刑责年龄?

  
2016-02-16 10:25:26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营养的改善,我国青少年身体发育越来越趋向早熟。据初步测算,青少年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至3年。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令人忧虑,严重地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导致青少年犯罪率急剧上升,犯罪的初始年龄越来越低,犯罪程度也越来越严重。近日,广州番禺11岁女童盈盈案件,让刑事责任年龄再次受到公众质疑。
  
  近日,广州番禺11岁女童盈盈失联案侦破,杀害女童的嫌犯韦某(19岁,广西人)已被警方抓获。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案发前无业。
  
  不久前,湖南邵东县就发生了3名中小学生劫杀小学女教师李某云的大案。案发时,为首的刘某(13周岁,离14岁相差几个月)对两名犹豫不决的同伴说:我们还小,杀人不犯法。时隔不久,邵东县又发生了一男生杀害班主任的恶性案件。
  
  有专家指出,韦某之所以在短短5年间,连续犯下3桩伤人案,不能不说刑事责任年龄“护身符”让他有恃无恐,从初犯变成惯犯,终成杀人狂徒。
  
  背景
  
  我国未成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
  
  2015年4月12日,我国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2015《教育蓝皮书》,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此外,贫困地区学龄儿童心理状况非常不容乐观。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5年在12个省区开展了一年的调查研究,调查对象范围为管教所中的未成年犯、社区服刑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学生和普通学校学生4类。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仍是严重的社会问题。调查显示,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趋于低龄化。对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结果显示,约35%是16岁犯罪,31.2%是15岁犯罪,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有所增加,达到20.11%,而在2001年,14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为12.3%。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被调查管理人员认为家庭教育不当、不良交友、法制观念淡漠、学校教育的缺陷是主要原因,其中家庭因素所占比例最高,达到16.9%。不良家庭结构体现为松散型家庭,如留守儿童家庭、未成年人离家打工家庭;流动式家庭,如未成年人跟随打工父母到城市生活家庭;残缺的家庭,如父母去世、父母在监狱服刑的家庭。《蓝皮书》调研表明,贫困县农村学校的寄宿生中留守儿童比例占56.3%。学龄儿童心理健康状况非常不容乐观,尤其是离家出走、逃学、偷窃、破坏财物、作弊等严重行为问题方面的发生比例是大城市儿童好几倍。
  
  链接
  
  各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各个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最低的7岁有新加坡,尼日利亚,9岁有马耳他,菲律宾,10岁有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喀麦隆,我国香港地区。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和已满14周岁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认为区别处罚更合理。
  
  规定12岁有土耳其,加拿大 ,13岁有法国。14岁有中国大陆,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意大利,德国,匈牙利,俄罗斯,韩国,蒙古,中国台湾地区,日本。
  
  规定15岁有冰岛,芬兰,瑞典,丹麦,波兰,16岁有荷兰,中国澳门,18岁有西班牙。
  
  美国大约有半数州已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其余州沿用普通法的规则(7岁)。在有明文规定的州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各不相同。但即使是未成年人,只要案情后果严重且有前科,也可以当作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处理,并按成人标准定罪和量刑。
  
  评论
  
  应适时调整最低刑责年龄
  
  自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迄今,该规定已经沿用了37年,其合理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时移世易,当初制定该规定的诸多合理因素,如社会环境单一,青少年受到不良影响的机会不多;社会治安较好,青少年犯罪率不高,尤其是恶性案件极少;青少年普遍比较单纯善良;生活条件不是很好,青少年的身心发育较迟等等,现如今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从处理结果看,最低法定年龄恰恰成了很多施暴少年的“护身符”,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免于刑责。
  
  韦某犯下3桩伤人案,这种明目张胆地利用“未成年”身份做护身符,进而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例一再出现,已经完全颠覆了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的认知,也进一步加剧了舆论对未成年人违法代价过轻的担忧。
  
  是到调整最低“刑责年龄”的时候了,可以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为什么不能汲取国外的成功经验,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发展变化的时代特点,与时俱进,适时调整最低“刑责年龄”呢?
  
  观点
  
  降低入刑年龄要慎重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但不能因为发生个案,便要求“降低入刑年龄”。
  
  立法设置“未成年人年龄”正是因为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不成熟,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完全的负责,才有了“监护人”的存在。惩罚本身不是目的,刑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对于未成年人,能用教育解决的问题,便尽量避免用惩罚,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表现。
  
  人们质疑,刑事责任年龄的存在,使未成年人犯罪时可减轻、免除刑罚,这样对于受害者来说是否公平?从刑事的角度来说,犯罪的人是在对国家承担责任而不是对被害人承担责任,因为刑法是不允许“以暴制暴”这种直接报复行为的,所以是国家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国家可以选择惩罚或不惩罚、如何惩罚。那么,“是否公平”其实与受害人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受害人只能得到赔偿角度上的公平,而不能追求对受害人“报复”上的公平,因此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存在对受害人“不公平”的情况。
  
  生来就是“迫害狂人”的孩子寥寥无几,家庭环境、教育、社会道德等复杂原因使一批未成年人触犯了法律,要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应该从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开始行动,是否比降低入刑年龄更有效果?
  
  本期作者 肖武 王学进 吴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