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问题及对策几点认识

  
2015-12-02 17:18:49
     
  对当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几点粗浅认识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打出一系列反腐“组合拳”,不断加大反腐工作力度,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组织建设、制度建立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已经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审判工作的主体转移到了法官身上,法官的权力越来越大;再加上受当下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不少法官思想防线逐渐松懈,在内心深处没有真正树立从事法律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工作态度不端正,对工作质量没有追求,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较弱,而且多数法官是所在法院地人,社会关系复杂,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正常的审判工作,在案件的审理上掺杂人情关系。这些使得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性日显突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监督措施跟不上或者不能落到实处,就不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更不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变化,迫切要求纪检监察工作改进不相适应的地方。
 
  一、当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管理体制层层重叠主动监督意识不强。纪检组在法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纪检业务以当地纪委领导为主,监察室是法院内设的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规定,各级法院监察部门在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但在现实工作中,纪委派驻在各级法院的纪检组和各级法院内设的监察室均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纪检组长都是同级班子成员,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年度考核等都在其所任职法院,受班子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而监察室就是法院的一个内设部门,主要侧重于所在法院的行政领导,从而导致纪检部门能够实施的监督职能比较有限,难以真正起到监督处理作用。
 
  (二)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仍有偏差。一方面,部分干警认为,审判、执行是法院的中心工作,是一线工作,其余均为二线工作,为保一线,二线不能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的审判、执行工作;小部分干警认为,纪检监察工作捆住了干警“手脚”,不能让干警放开“手脚”去办案,其本质就是让干警少干、别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还有的认为,过多地监督往往导致审判人员为了迎合监督者的意志而使裁判结果有失公正。另一方面,是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干部对严把纪律关没有信心,对积极发挥执纪问责工作职能心存顾虑,怕影响单位声誉和绩效考核排名,与同事同在一单位工作,查处问题后,处罚同志,殃及领导,倒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内部消化。种种现象均反映了部分领导、干警以及纪检干部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也给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纪检监察力量配备比较薄弱。从目前部分基层法院现状来看,由于重视程度不够,纪检组、监察室大多只有2-3人,有的将纪检监察部门视为“干休所”,将一些从审判一线退下来的老同志安置到纪检监察机构“休息”;还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不聚焦主业、不抓纪检监察工作,反而热衷其他业务工作。虽然各法院都从法院外部聘请了廉政监察员,内部也各庭室也配备了廉政监督员,但外部廉政监察员未落实到庭室、具体到案件,而内部的廉政监督员基本都是庭、室副职兼任,本身就有大量的本职工作要做,很难分身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且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以上种种都与近年来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的要求极不适应,从而导致多数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打不开局面。
 
  (四)监督方式和内容单一且缺乏力度。从当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现状来看,一方面表现为工作方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多是考勤管理和一些活动开展情况的督导,以及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警示,或者例行公事的纪律巡查。二是监督范围不宽,表现为对审执人员监督相对较多,对财务、后勤人员相对放松;对干警在工作时间内监督的多,业外活动监管得少;对院内监督的多,对外出公务的监督少。三监督办法不多,监督效果差。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无论是监督院领导还是一般干警者都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督力度可能往往削弱,有的因为共同利益而使内部监督形同虚设,监督效果差。
 
  (五)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不合理。现行的监察室干部考核制度与一般干部的考核方式一样,都是由当地组织部门在本院干警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导致监察室的干部如果在日常管理中“得罪”人,在民主评议时满意票就会很低,经常位居整个内设机构的末位,甚至不如很多一般部门领导的满意票。加之年底各种评先评优、民主推荐工作都是在本院干警中开展,一般也是经过民主测评和投票,纪检监察干部也希望自己能够进入优秀和先进行列,面子上好看一些,所以在平时的监督管理中往往睁只眼闭只眼。
 
  二、加强和改进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要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垂直管理体制。对于派驻纪检组长,其编制、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和后勤保障应由纪委统一管理。法院监察室干部应当实行上派原则,尤其是基层法院纪检干部的人财物要统一归属于上级法院或县纪委。同时,要积极主动向院党组和当地纪委反映案件查处情况,根据相关指示开展工作。遇到重要或者复杂案件时,向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当地纪委,以取得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领导和支持,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构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新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定位,既要能够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从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二是进一步明确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确保其履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工作更加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三是进一步明确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方式。四是对现有纪检、监察制度进行梳理、规范和完善,逐步使纪检、监察进入制度管理、规范运行、适时调控、定期检查的良性工作状态。
 
  (三)要总结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方法。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是人民法院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职能,纪检监察工作要以保障服务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任务和目的。审判工作需要以纪律为保障,实践证明,如果在抓审判工作的同时,忽视了纪律教育,审判工作就容易出问题。因此,我们在大力抓好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花大力气抓好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要用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保障,促进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要纠正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的偏差。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要对违法违纪干警进行教育查处,教育查处工作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一些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是“自己人在整自己人”,有意与自己过不去。针对这种情况,应当引导法院干警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教育处理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对干警思想上的偏差进行经常性的纠正,对行为上的失范进行批评,未雨绸缪,防范未然,确保单位不出问题,确保干部不出问题。
 
  (五)要探索改进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方式。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应该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同级纪委按照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的具体工作情况综合考核,抛弃民主测评方式,其评先评优根据综合考核情况决定,不再由所在基层法院的干警推荐。这样才能让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放开手脚大胆地履行监督责任,不再顾及情感和面子,也才能树立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让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从而推动所在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保持队伍风清气正。
 
  总之,笔者认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不是仅仅查处了多少违法违纪案件,重点应在制约法官不良行为的发生。“公生明、廉生威”,纪检不检查,监察不监督,就没有威信,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以实际工作的成绩树立在干警、群众中的威信,以有为争有位,以有位争有威。
 
  孙永红 作者系岳池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