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遗失后,借款还能拿回来吗?

  
2025-01-15 10:13:18
     

  借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钱物归还后,欠款人收回借条,即作废或撕毁。而如果债权人遗失借条,债务人又没有还钱,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日前,内江市东兴区法院通报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中原告阮某遗失借条起诉追讨借款,而被告黄某声称无借条无凭证,法院将如何判决?
  
  庭审
  
  原告遗失借条,被告说钱已还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原告阮某起诉称,自2016年以来,被告黄某多次向她借款,她均以现金形式出借款项给被告,累计借款共计9.3万元。庭审中,阮某称,黄某先后两次向她出具借条,第一次是2021年3月3日,借款累计达到8万元时,阮某找到辖区村干部求助,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双方确认借款8万元,黄某出具借条凭证,约定一年后偿还。而在此后的一年里,黄某因购买山羊再次向阮某借款,由阮某代为支付了1.3万元的购羊款。2022年12月,两人因感情纠纷发生矛盾,阮某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在派出所和村干部的调解下,黄某再次向她出具了一张新的借条,借款金额为9.3万元,其中包括了之前借的8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因为有了新的借条,第一次的借条就此作废。
  
  阮某表示,两年过去了,黄某一直没有还钱,于是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偿还本金9.3万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黄某却否认阮某的说法,他说,借的钱已经还了,还款后,便收回借条原件。因此,黄某要求阮某拿出借条,直指对方无凭无证。阮某表示,对方根本就没有还钱,借条在2024年6月已不慎遗失。
  
  判决
  
  无证据证明还款事实,法院依法支持原告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复印件,却并无原件。庭审期间,村干部出庭证明2021年3月3日在双方找到自己调解矛盾时,了解双方债务情况后,因为双方都不会写字,便代黄某执笔书写了8万元的借条,并证明2022年12月第二次的借条也是由其代为书写的,当时有派出所两名工作人员和另一名村干部在场,第二次借条是9.3万元,这笔钱包含了之前的借款。
  
  于是,法官多次询问被告,既称已偿还款项,可有证据?被告仅表示已偿还,后又表示自己向亲戚借钱还的,而当法官追问向哪些亲戚借了钱来还款时,被告却又沉默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两张借条均不慎遗失,但原告出具了第一张借条的复印件,第二张借条出具时不仅有证人执笔代书,另有派出所工作人员和他人在场,故法院认定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原告曾向被告出借款项,出借金额为9.3万元。
  
  被告抗辩其已经偿还原告借款,但其未提供偿还借款的相关证据,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未提供其已经偿还原告借款的相应证据,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已经偿还了原告的借款。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阮某借款本金9.3万元。
  
  该案以巡回审理的方式在黄某所在村村委会进行,由此吸引了不少村民前来旁听庭审。“整个过程观看下来,收获了不少法律知识。”旁听村民表示。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案件进行释法明理。法官提醒村民,出借和偿还款项,应妥善保管借条等相应的凭证,资金交付最好使用银行转账。
  
  高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