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 还需其他业主表决?

  
2023-05-09 10:46:29
     

  业主想在自家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却在办理申请材料时遭物业以应获得相关业主许可为由拒绝,一气之下,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立即在业主安装汽车充电桩电表的《同意书》上加盖印章。
  
  由于购买了新能源汽车,2018年7月,龙泉驿区公园路一段某小区业主查某又购买了该小区一处地下室产权车位。为方便充电,查某向国网天府公司(简称供电公司)咨询安装自用电桩的相关事宜,供电公司向其送交了分散式充电桩用电业务应提供的用电资料一览表,载明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车位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车位产权复印件、物业部门出具允许施工的书面说明原件等,同时向其交付空白《同意书》,要求空白《同意书》上需加盖物业服务部门的印章。
  
  2021年6月,当查某找到小区物业要求出具允许施工的书面说明时,却遭到物业拒绝。物业公司表示,根据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规约、停车位补充协议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查某安装充电桩应获得共用设施业主及相关业主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随后,物业公司向查某送交了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事宜业主表决意见书,要求查某取得所在楼栋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并向查某送交了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指南、施工方案,要求查某按指南和方案进行申请、安装。
  
  多次沟通无果后,查某将物业公司诉至龙泉驿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原告提供的自有车位上安装分散式充电桩的书面说明书(同意书)上签字及盖章,并同意供电公司进场施工,配合安装分散式充电桩。
  
  龙泉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物业服务内容上应当以双方的约定为基础,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双方的行为方式。查某作为车位所有权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车位进行相应的处理,在安装充电桩时,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并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查某申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电表的《同意书》上加盖印章。
  
  法官说法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物业公司以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推卸责任、拒绝业主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近年来,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在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上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方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新闻链接
  
  安装充电桩物业不配合?
  
  法院:物业需协助
  
  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请求物业协助,物业公司以《物业服务协议》未约定为由拒绝,可以吗?近日,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判决物业公司协助业主办理申报及安装相关手续。
  
  王某、何某夫妻俩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想在小区的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允许施工证明》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却遭到物业公司拒绝。
  
  物业公司认为,《物业服务协议》并没有就安装充电桩做出相关约定;充电桩安装还涉及消防、用电安全等方面专业性审查,物业公司无相关资格。因此,物业公司不予配合。
  
  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何某遂诉至监利市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充电桩安装的相关手续、配合其进行新能源充电桩的安装。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民事主体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当中,一方面要遵守契约精神,另一方面也应当本着有利于实现合同订立目的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法官介绍,业主车位租期长达20年,在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虽说目前的《物业服务协议》没有就充电桩安装事宜做出约定,但是充电桩的安装能够便利业主日常出行,也能为小区业主营造一个更为良好的生活环境,这也就是订立物业服务协议的初衷。
  
  承办法官认为,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勘查和把关,而不是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物业公司应该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且在今后工作中应加强对用电安全的巡查检查。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协助业主办理自用充电桩的申报及安装相关手续。 据楚天都市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