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父亲探望孩子受阻 法院:应该让孩子得到父爱

  
2023-04-06 10:24:19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赵诗柯)情侣同居后生下一女,双方分手后,孩子母亲却不允许孩子父亲探望女儿,是否合理?近日,都江堰市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多次组织调解,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了孩子父亲张某行使探望权利的时间、方式,维护了未成年子女获得父母关爱的合法权益。
  
  张某与杨某某于2013年相识后开始交往,双方一直处于同居状态,未登记结婚。在双方同居期间,杨某某怀孕,并于2017年11月21日生下一女。2018年6月20日,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分手,经法院调解,女儿由杨某某抚养。后张某向杨某某多次提出探望女儿,杨某某一直不同意,后张某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张某在不影响女儿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权在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或周日对女儿进行探望;在寒暑假期间,张某也可以探望女儿,同时张某每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女儿生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另外,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无论从法律还是伦理来讲,血脉亲情都是断不开的,孩子的成长过程离不开父母的陪伴,同样父母探望孩子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