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中止妊娠被丈夫起诉侵犯生育权 法院咋判?

  
2023-02-15 14:43:19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冰玉
  
  妻子怀孕后,瞒着丈夫做了中止妊娠手术,丈夫一怒之下把妻子告上法院,认为妻子没有经过自己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请求赔偿。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婚姻家庭纠纷案。面对丈夫诉求,法院将如何判决?
  
  2021年9月,男子刘某与赵某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赵某怀孕,经检查患有子宫肌瘤;同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2022年春节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居生活。2022年2月27日,赵某要求与刘某离婚,并提出准备中止妊娠,但刘某不同意。后赵某独自到医院进行中止妊娠手术,术后,赵某向高新区法院起诉,请求与刘某离婚。双方经高新区法院调解离婚。
  
  原以为离婚后,双方的纠纷会随之结束,然而,2022年8月4日,刘某以赵某中止妊娠的行为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刘某结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好,赵某在向刘某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中止妊娠,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擅自中止妊娠。另外,赵某怀孕后,查出患有子宫肌瘤,基于身体原因,赵某也可以中止妊娠。因此,法院认为,赵某没有侵害刘某的生育权,刘某主张的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生育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但男方也享有生育权。男女双方结婚后,应当协商决定生育子女或者不生育子女,女方怀孕后,如要中止妊娠,应当与男方协商决定,如未协商一致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中止妊娠,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男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何种情况下,女方中止妊娠有正当理由?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情形:女方患有不宜继续妊娠的疾病的;夫妻关系不好,双方已经分居生活的;女方已经向男方提出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