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大半年后她被前夫起诉索要4.5万元

  
2022-08-23 13:29:49
     

  2021年6月,已离婚大半年的张某突然被前夫刘某庆起诉,要求其偿还前夫借款3.5万元,并偿还前夫帮她垫付的医药费、购买首饰和手机的费用共计4.5万元。时隔大半年,分道扬镳的两人又因经济纠纷对簿公堂,法院会怎么判?
  
  1975年出生的刘某庆家住绵阳市游仙区。2018年,他与比自己小2岁的张某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9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交往期间,张某因胆结石手术在成都某医院和梓潼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刘某庆不仅支付了1万余元的治疗费,还给其购买了银手镯、金项链、手机等物品。婚前婚后,刘某庆还数次给张某的银行卡、微信转款,其中婚前转账9000元,婚后转款3.7万余元。
  
  不过,张、刘二人的婚姻并没有维持多久,就出现了感情问题。2020年9月,二人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债权债务纠纷”。
  
  按理说,离婚后,二人生活上不会有太多的交集。可令张某没有想到的是,2021年6月,距离二人离婚已过去大半年,前夫刘某庆竟然将她起诉到了游仙区法院,要求她偿还4.5万元。
  
  面对前夫的起诉,张某辩称,二人共同居住了近3年,在谈恋爱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花费的金钱,是前夫为了维持及进一步加深双方感情所花费的,是其心甘情愿赠予给自己的。至于婚后的3.5万元转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始至终没有借款的合意,只是婚恋的赠予,且赠予行为已经完成,不能撤销,请求法庭驳回诉请。
  
  庭审中,对于刘某庆以借款为由要求张某偿还上述款项,法院询问了款项给付及双方交涉过程。刘某庆陈述:“结婚前对方提出给她5万元彩礼钱、每月1000元零用钱,因她在医院我花了1.5万元,再转3.5万元,彩礼钱就够了。”而张某则表示:“3.5万元是结婚之前说的彩礼钱。”
  
  法院认为,对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刘某庆依据银行、微信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张某承认转款事实,但对借贷关系提出异议。
  
  法院经庭审查明,涉案转账均在原、被告婚前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特殊事由产生,不排除恋人或夫妻之间为增进感情或表达爱意所为,故原告主张所转款项系借款,应进一步证明借款成立,即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其未提供,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庆的诉讼请求。
  
  张黎 张倏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