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谈交通》遭下架,谭乔或面临数千万元索赔?

  
2022-07-13 11:33:44
     

律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传播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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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乔微博截图 图据网络

  

  “到二仙桥必须要走成华大道……”等众多交通知识的“网红梗”带火了《谭谈交通》。10日,《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在微博、B站等平台发布视频,称其发布的《谭谈交通》视频被成都游术文化传播公司全网索赔数千万元,“你们的谭sir(我)恐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的牢狱之灾和巨额的赔偿。”不仅如此,很多以该节目为素材的二次创作或者编辑的爆款视频也被投诉下架。

  

  一石激起千层浪。关于《谭谈交通》的版权争议随即引发了巨大争议。

  

  “支持谭sir维权”“毕竟版权是电视台的,私人和网友私录上传到网上就是犯法……”在谭乔发布的微博下方,有多种不同的声音。那么,《谭谈交通》著作权属于主持人谭乔本人?还是节目制作单位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本报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以及当事人谭乔,梳理了《谭谈交通》著作权相关争议。

  

  事件回顾 >>> 《谭谈交通》引发版权争议

  

  2005年,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推出了一档交通安全普法节目,挑选基层交警谭乔担任主持人,节目名字定为《谭谈交通》。作为一档交通安全普法节目,因为贴近本土生活和主持人接地气的主持方式,《谭谈交通》一炮走红。不仅在成都备受欢迎,甚至在全国都人气颇高。节目开播以来,播放率居高不下,谭乔也一下子成为火遍全网的“网红”警官。

  

  2018年,《谭谈交通》节目停播,但谭乔依旧人气不减,2021年以来,谭乔对节目中出镜的“富贵大爷”“气球哥”进行回访并制成视频节目,更是引发《谭谈交通》的再度出圈。经一些短视频网站传播之后,部分节目吸粉无数,有的播放量高达1000多万。

  

  今年7月10日,谭乔在微博、B站等平台发布视频称《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在全网面临下架,并发微博称“可能面临数千万元的巨额赔偿”。不仅是谭乔本人发布的《谭谈交通》视频遭到下架处理,其他网友进行的相关二创视频,同样遭到了大面积下架。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平台下架《谭谈交通》的原因系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所致。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此行为源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授权,从该公司提供的《授权书》看到,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为《红绿灯》节目及全部《谭谈交通》板块的视听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现就上述作品授予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相关权利,其中包括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函、投诉、提起诉讼、采取刑事措施以及获得赔偿等权利。授权期限为:2021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

  

  据天眼查显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已公开的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超过60起,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皆为原告。比如,该公司诉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将在天府新区法院开庭,该公司诉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将于近期开庭等。

  

  律师声音 >>> 如无专门约定,谭乔不享有著作权

  

  “《谭谈交通》从2005年的3月28日开始,十几年来一直无偿公益普法的一个视频。”“这个视频的激励所得,包括部分直播的这个礼物收益,除了必要的开支以外,通通的都进行了一个妥善的处理。”谭乔在微博视频号中表示。此外,谭乔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当初制作《谭谈交通》的时候,与电视台没有关于著作权的约定,各方也没有签订什么合同或者协议。如果现在要对《谭谈交通》做版权认定,以及相关权益分配,需要权威的机构来认定。

  

  那么,《谭谈交通》著作权到底属于谁?关于这个问题,记者采访到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成都市政协常委蒲虎,他认为,综合目前情况,《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应该属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在拍摄《谭谈交通》时,谭乔是一名主持人,这属于他的职务行为,系在履行职务,除非专门有约定,否则他并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在实践中,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的情形,但仅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著作权法》规定的用途。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将作品用于在社会面传播,属于侵权行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著作权人那里获得了授权,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下架视频。

  

  今年7月11日,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委托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表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有权对网络上未经许可发布《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行为进行依法维权。维权并未针对任何个人,更不存在对个人“索赔千万”的情况,所有维权行为,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编审姚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是一个可以挥洒创意的时代,也是一个保护创意的时代。但是创意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护航。各位博主只有重视自媒体运营中的各类法律风险,重视他人合法权利,利己利他,才能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 刘冰玉 实习生 廖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