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试水国家赔偿追偿制度

  
2017-02-21 10:02:15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3月1日实施。《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对冤假错案责任人如何追偿做了具体细化的规定。据近年来已披露的消息,国家司法及工作人员因之前办了错案,在国家赔偿之后被“追偿”负责的案例少之又少。而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量化”规定,则意味着任何以规定不明为由的“打马虎眼”,势必再也难以“瞒天过海”了。《办法》的出台,是法制建设的破冰之举,给国内其他地方提供了宝贵经验。《办法》指出,各地要将国家赔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有专家指出,这是一部创新突破的地方法规,将推动浙江国家赔偿工作更加规范、有效开展。尽管《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数种情形的国家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却失之于“抽象”,导致此项法律的实施长期空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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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化”便于实践中执行

《办法》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提出,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这样一来,什么情况下应该对责任人进行追偿、追偿多少钱、有2人以上的责任人时又该如何区分责任,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更加“具体化”的规定,将更加方便相关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执行。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数种情形的国家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却失之于“抽象”。如该法中应当向有“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数种情形的国家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全部”好理解,是多少就多少,“部分追偿”又该如何把握?所以造成执法中的法理困惑,一些本来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人员)却无法追究。

观点

明确追偿比例的三个原则

《办法》明确了“追偿依据”“追偿标准”以及“追偿责任区分”三项重要国家赔偿追偿原则。

根据“追偿依据”,具体对责任人追偿多少,不能凭借主办机关或承办人员的“一厢情愿”,而是必须考量“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客观因素。对于冤假错案的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且责任人出现严重过错的,便应当承担更多的追偿比例。“追偿标准”的制定,则与国家赔偿法计算赔偿金的规定一脉相承,其以国家统计部门每年出台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准点”,“倍数”也更加契合当地实情。同时,设置了追偿的上限,而不是无边界地压责,有利于更好地执行到位。“追偿责任区分”原则,明确了对存在多个责任人情形下进行追偿的操作原则,“分别确定”以及“追偿总额”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统一,真正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声音

“追偿”应上升至国家层面立法

浙江通过地方立法,体现了国家追责的严肃态度。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近年来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被平反,包括赵作海、钱仁凤、聂树斌等蒙冤入狱的当事人或其亲属,经过法定的国家赔偿程序,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赔偿金。

然而,在对冤假错案制造者(包括刑讯逼供者)的问责上,司法实践中却往往“空转”,有专家指出,对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进行“追偿”本来就体现了权责相称的理念,可以让执法、司法人员在工作中审慎用权,严格贯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理念,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浙江省此项立法的“破冰”之举,折射出当前国家赔偿制度需要完善之处,也反映出当前对法律“亡羊补牢”的急迫需求。不妨以此为契机,借鉴浙江地方立法经验,通过加速国家层面上位立法,对“追偿比例”等作出明确,让司法正义体现在每一处细节,让国家赔偿“追偿比例”更加明确。本期作者 晓武 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