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梦柯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恋爱时一掷千金,分手时对簿公堂。情侣间的金钱往来,究竟是甜蜜馈赠的“日常”,还是需要归还的“债务”?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判决明确了恋爱期间财物往来的返还边界,为群众在情感与金钱的交叉路口划清了法律红线。
特殊金额构成赠与 不得返还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曾同居生活。在此期间,赵某累计向李某转账共计6万余元,其中,既有单笔低于1000元的小额转账,也有包含“520”“1314”等带有特殊寓意的金额,且部分转账备注了“生日快乐”“情人节快乐”等字样。
当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后,赵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上述全部款项。李某则辩称,这些钱款并非彩礼,而是恋爱期间的日常经济投入,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的开支,不同意全额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需区分性质。其中,赵某转账的“520”“1314”等特殊金额及小额转账,属于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便无权要求返还。
然而,对于其中金额较大、超出日常情侣消费范畴的转账,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或不当得利。扣除双方共同居住期间的合理日常支出,以及李某已主动退还的部分金额后,法院综合判定李某应向赵某返还2万元。
哪些款项能要回 法官这样说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恋爱关系破裂后的“钱袋子”纠纷,核心在于区分一般赠与、附条件赠与与借贷关系。
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或增进情感而进行的小额转账、日常消费支出,以及带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数字转账,通常被认定为一般赠与。这类行为属于情感投资,分手后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大额给付,如大额彩礼、购买贵重首饰、支付购房款等,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赠与目的落空,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对于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耗的部分,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减。
若转账时双方明确有借贷合意(如备注“借款”、有借条或明确的借贷聊天记录),则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否在恋爱期间,出借方均有权要求还款,受法律强制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