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12岁女孩遭生父和继母虐待致死 刑事律师分析案件四大焦点问题

  
2025-09-19 17:47:0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本期嘉宾:
  
  徐飞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成都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尚响军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成都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12岁,本该是坐在教室中读书识字的无忧年华,但福建省莆田市12岁女孩琪琪却在家中长期遭受殴打辱骂、捆绑挨饿、被开水烫、被喂食大剂量泻药等虐待折磨,最终在手脚被绑关在卫生间17天后离世。9月16日,福建高院在莆田中院公开开庭二审此案,于当日中午休庭,未当庭宣判。今年4月下旬,莆田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琪琪的继母许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虐待罪,决定执行死刑;琪琪的生父刘某被认定是从犯,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二审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均认为一审判罚过重,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其中,刘某的量刑问题也是公众热议焦点。不少批评者认为,刘某知情不救、参与虐待的行为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严惩。此外,本案中暴露的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盲点也受到舆论关注。本期法治会客厅特邀两名刑法领域资深律师,共同探讨本案中的焦点问题。
  
  案情回顾:
  
  2011年,本案原告白女士与被告刘某孕育一女琪琪。两人因故分手后,刘某将年仅两岁的琪琪带走,自此消失不见,白女士仅能通过QQ空间留言与刘某联络,始终未能再见孩子一面。直到2024年10月,接到法院电话的白女士才得知,琪琪早在一年多前就已被生父刘某、继母许某某虐待致死。
  
  一审判决书还原了该案部分细节。2020年以来,许某某对琪琪实施殴打辱骂、捆绑挨饿、用开水烫等多种虐待行为,其间,刘某明知许某某的虐待行为而放任不管,甚至帮助其网购1600片泻药给琪琪服用。2023年12月5日起,琪琪被许某某关在卫生间长达17天,这期间遭受持续虐待,包括被喂食大剂量泻药及掺了尿液的雪碧,按头撞墙、伤口泡脏水、在低温天开窗冻和开电风扇吹等行为。面对许某某发来的琪琪被捆受伤照片,刘某仍未加以制止,并回复“这个星期五下午,把她捆起来,去买个长绳子,把她全身捆上,然后放在地上,你们全部过来,再不给她吃饭,手脚都用胶带捆起来,就给她饿两天……”“捆得死死的,让她解也解不了,怎么都不管她,我让她放在地上两天试一下……”等消息,积极促进、放任许某某的虐待行为。更令人发指的是,在许某某抱怨琪琪闯祸丢脸后,刘某竟回复要狠狠地打,并随即回家持棍殴打被捆绑住的琪琪,致孩子手部、腿部多处瘀青、额头流血。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孩子生父的刘某同意并自己动手体罚琪琪,在许某某继续体罚、故意伤害且通过微信告知时没有解救,在语言上纵容、行为上放任许某某伤害琪琪,与许某某具有伤害琪琪的共同故意。但许某某对琪琪不断升级的伤害行为并最终导致琪琪死亡,并不是刘某所能预见和希望发生的后果,故刘某与许某某在伤害琪琪方面形成共同故意,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与许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琪琪生母白女士却认为,刘某直接参与了虐待行为。一审宣判后,她曾进行抗诉,希望刘某被重判,但抗诉申请被检方驳回。检方不抗诉理由说明书显示,刘某曾体罚琪琪,并在许某某持续施暴时知情不救,语言上纵容、行为上放任,但其对许某某导致女儿死亡的结果无法预见也不希望发生。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故意伤害罪依法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与刘某结婚前,许某某曾先后收买一名女婴、一名男童,二人同居期间又收买一名男童,二人婚后才将琪琪接回共同生活。4名孩子中,仅最后收买的男童未有受虐记载。其余3个孩子曾劝说许某某不要再殴打琪琪,但许某某仍持棍殴打,最终酿成悲剧。
  
  律师分析:
  
  焦点一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有何异同?暴力犯罪动机分别为“虐、伤、杀”

  
  在实践中,虐待致死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适用时容易存在混淆。那么,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有何异同?
  
  “虽然三者同为暴力犯罪,但虐待罪在故意内容、行为模式和因果关系方面均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存在差异。”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成都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尚响军分析道。具体来看,虐待罪的核心是“虐”,意在折磨;故意伤害罪的核心是“伤”,意在损害健康;故意杀人罪的核心是“杀”,意在结束生命。由于虐待是长期、连续的过程,被虐待致死的结果是由多次虐待行为共同导致的,很难判断哪一次是致命伤,而后两者的一次或多次暴力行为通常与死亡结果有直接、明确的因果关系。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成都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徐飞表示,与可能侵害不特定自然人健康权、生命权,且通常表现为一次性、突发性暴力行为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不同,虐待罪具有家庭内部犯罪的特征,其犯罪主体和对象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以经常性、一贯性、连续性的暴力行为构成一个长期的虐待过程,其意图在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与精神上的双重摧残和折磨。
  
  “虐待罪的犯罪动机是意图造成被害人痛苦,而非直接追求重伤或死亡,其对被害人可能发生的伤亡后果通常持过失或间接故意、放任不管的心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出于故意,对于死亡结果出于过失;而在故意杀人罪中,无论实际上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行为人都会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徐飞分析道。因此,在量刑方面,虐待罪相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较轻,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最高均可判处死刑,而在辨析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时,需依据暴力行为打击部位及犯罪时间、地点、前后表现等综合判断。
  
  焦点二
  
  一审为何认定许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虐待罪数罪并罚?单次致命暴力行为超出虐待范畴可认定故意杀人

  
  法院一审中,继母许某某为何会被判处故意杀人罪、虐待罪数罪并罚?尚响军和徐飞均指出,数罪并罚的核心在于许某某的多次暴力行为在法律上被评价为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
  
  “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因暴力犯罪的主体和对象不同,暴力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犯罪。”徐飞认为,两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长期殴打、冻饿等暴力行为,已然构成了典型的持续性虐待过程。而在案发当日,许某某多次不顾他人可能会打死人的提醒,亲自或指使他人持水管、棍子重击被害人头部的单次极端暴力行为,其主观恶意和暴力程度已经远超“虐待”范畴,独立构成了意图明确、手段残忍的故意伤害行为,并直接导致了死亡结果。
  
  “一审判决清晰界分了长期虐待与最终致命伤害之间的法律界限,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强烈期待。”徐飞评价道。
  
  “许某某对继女琪琪的折磨行为始于2020年,包含开水烫伤、脏水浸泡伤口等极端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规定,对被害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了长期、持续性迫害。”尚响军表示,在琪琪被许某某关进卫生间的17天中,许某某的虐待行为已经发生了质变,其在琪琪身体极度虚弱、生命垂危之际仍持续施暴,并扬言“我想要那个畜生快点去死”,反映出其对琪琪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表现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法医鉴定结果进一步印证,琪琪的死因系“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因外伤及外伤后化脓感染、饥饿、寒冷等因素导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表明许某某末期的暴力行为直接造成琪琪死亡,已不能认定为单纯“折磨”,而是明知可能导致死亡仍执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
  
  焦点三
  
  生父刘某是否可能以间接故意杀人重判?可能性较低,但有可能不被认定为许某某从犯

  
  一审判决结果曾引起公众热议。舆论普遍认为,生父刘某系琪琪的法定监护人,其长期纵容虐待、主动购买泻药、对女儿求救视而不见的行为,已远超“辅助”范畴,不应认定其为许某某从犯,甚至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并据此呼吁法律对失职监护人从重处罚。
  
  如何看待一审法院的量刑依据?上述说法是否可能获得法律支持?
  
  徐飞认为,作为被害人的生父及法定监护人,刘某承担着最高程度的监护、保护与救助义务,其纵容虐待、未加阻止、拒绝救助的行为,本身就已构成严重犯罪,相较于不具有此类特定义务的普通从犯,其罪责应更为严重。他指出,刘某作为具有正常认知的成年人,目睹共同生活者持棍殴打,并指使他人多次用力重击琪琪头部时,应当明知该行为具有高度可能导致琪琪死亡,但他选择视而不见、不予制止,反映出其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尽管刘某纵容虐待的行为极为恶劣,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其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相比证明其对‘伤害结果’的放任,证据门槛更高、认定更为困难。刘某的量刑的确存在争议,应结合案件细节进一步审视,并客观评估其实际罪责程度。”徐飞表示。
  
  徐飞进一步解释道,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而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这种明知包括对行为本身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了解,但不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确定性认识,只要认识到存在这种可能性即可。与故意伤害致死相比,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却放任死亡结果发生,而故意伤害致死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失,即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间接故意杀人往往不计后果,对被害人的死活持漠不关心的态度,行为手段、强度等可能更为严重;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通常有一定的节制,一般不会使用足以致命的手段,但因行为过失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尚响军认为,与认定刘某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相比,重新评估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能性更大。他解释道:“鉴于本案中刘某身为琪琪亲生父亲和法定监护人的特殊身份,法律对其有高于常人的监护职责和要求。刘某的纵容和不作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背弃监护职责行为,特别是其购买大剂量泻药提供给许某某实施虐待的行为,危害性远超常规辅助行为,而是积极提供犯罪工具,对虐待行为的持续升级起到了实质性作用。此外,在这段长期虐待关系中,刘某与许某某形成了稳固的共犯关系,他的支持是许某某敢于肆无忌惮实施虐待的心理支柱之一,其作用并非次要。”
  
  但尚响军同时表示,改变罪名定性是刑事审判中最困难的事情之一,需要颠覆性的新证据或对现有证据的颠覆性解读,可能性较低。本案中,刘某在收到许某某发送的虐待受害人照片后,并未加以制止,反而言语支持怂恿,积极参与虐待,其与许某某在虐待家庭成员方面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在共同故意伤害范围内与许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检方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起公诉,而非故意杀人罪。
  
  “这意味着公诉机关在全面审查证据后,可能也认为认定‘杀人故意’的证据不足。要推翻这一认定,需要极其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刘某系明知琪琪在被关进卫生间的17天里必死无疑而放任不管。”尚响军说。
  
  焦点四
  
  如何改善强制报告制度“知而不报”困境?应加大对未报告行为的处罚力度

  
  媒体披露的一份自愿退学证明显示,2023年9月1日,琪琪因自身原因不能适应学校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不能接受劝导到校就读,自愿退学。公安机关证实,自2020年7月以来,许某某等人多次报警,原因是琪琪离家出走等。判决书显示,琪琪曾因遭受虐待多次逃跑,但最终不是被家人寻回,就是被派出所劝返。
  
  以上细节深刻暴露了强制报告制度从“纸面”走向“地面”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因此,琪琪生母白女士的代理律师车钰在庭上指出,琪琪的情况,学校、村委会等都知情,却未能有效干预,他呼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与强制报告制度。
  
  那么,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群体为何会选择“知而不报”?徐飞、尚响军均认为,相关法律追责条款模糊是削弱该制度强制性要求的首要原因。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最高检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其中,对不报告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定都较为原则化。实践中,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实质性行政处罚、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也非常少见,义务主体因过低违法成本通常抱有侥幸心理。
  
  此外,“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仍广泛影响群众认知。人们将家庭内发生的虐待行为视为隐私范畴,认为外部力量不应加以干预,或因害怕遭受报复、卷入麻烦,或寄希望于他人会去报告,严重阻碍了报告的主动性。实践中,居民委员会等义务主体往往缺乏识别儿童虐待迹象的专业培训,不熟悉强制报告流程、对象等,也导致该制度难以落地落实。
  
  如何真正让强制报告制度“长出牙齿”?徐飞、尚响军均建议应赏罚并举。一方面,各地应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义务主体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具体处罚措施,如拘留、罚款、纳入绩效考核与评优评先体系、审慎追究玩忽职守责任等,实行问责与经济处罚并重。另一方面,应建立报告者免责与奖励机制,对查实确不存在侵害事实的报告行为免除责任,对有效避免儿童受侵害的成功案例予以公开表彰或物质奖励。
  
  要强化义务主体参与报告的主动性。加强保护儿童是全社会共同法定义务的普法宣传,特别要针对教师、医生、社区干部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群体,开展常态化、案例化的识别与响应培训,提升其辨别意外伤害与虐待行为的意识和能力。要建立多元、便捷且保密性强的报告渠道,简化强制报告流程,允许匿名报告,例如,开设直接对接公安系统的24小时统一热线、一键报告App等,并允许报告者在保密前提下查询案件处理进展,避免因“石沉大海”而挫伤报告积极性。
  
  要确保报告接收、快速评估、及时干预全流程畅通。公安、检察、民政、教育、卫健等单位应及时介入,为受害儿童提供紧急庇护、医疗救助和心理支持等全方位保护,并向报告者反馈处理进度,构建“责任明晰、培训到位、渠道畅通、响应协同”的闭环处理与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