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解约 可协商退费

  
2020-03-04 10:27:10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兰楠)近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法院、司法厅联合印发《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旅游投诉、调解、诉讼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解除旅游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指导意见》提出,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遵循公平原则,就费用退还予以协商解决。

1月25日,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暂停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组织的团队旅游活动。《指导意见》指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因上述情形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属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为及时有效处置疫情下大量旅游投诉纠纷,《指导意见》强调,各地文旅行政部门、法院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应多措并举,积极稳妥化解此类纠纷。《指导意见》明确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法院、人民调解组织依法从快处理纠纷的原则。疫情期间,旅游经营者因政府行政管理,自1月24日起暂停经营活动的,或者旅游者因患新冠肺炎、被列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旅游者所在地或旅游目的地按照防疫部署封城、旅游时所需搭乘的公共交通停止营运、旅游目的地按照当地政策停止旅游活动等情形,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可协商解除旅游合同或变更旅游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变更的,另一方可提出解除旅游合同,提出解除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遵循公平原则,就旅游费用的退还予以协商解决。旅游经营者因旅游事项需要提前预定并已实际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的费用且不可退还的,如签证、预订国际、国内酒店、门票、国际、国内机票等,由旅游经营者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但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其已支付且不能退回的有关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