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 这16个法律知识你必须知道(上)

  
2020-02-12 14:15:32
     

本报全媒体记者兰楠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每一名公民都要严格遵守各级政府依法发布的预防、控制措施,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不仅事关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应尽的法律义务。近日,司法厅整理出16个典型案例,以解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民的法律义务。本报将分上、下两期予以报道。

1.

不得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不得隐瞒相关个人信息,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

案例

侯某某,男,69岁,天全县人。1月17日乘坐K1067次列车从安徽省阜阳市至湖北省武汉市,在汉口火车站停留近2小时,其间出站就餐,后转乘D615次列车从汉口站出发至成都东站,当晚乘私家车到达天全。到天全后,侯某某未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情况,多次与周边人员接触,参与聚餐聚会。1月27日,侯某某因出现“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气促”等症状到天全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多次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侯某某均予以否认。1月31日,侯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被医院隔离收治。因侯某某的行为,造成与其密切接触人员100余名(医务人员30余名)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机关已经对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法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不得编造、传播谣言及恐怖信息

案例

1月23日,女子穆某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昨天凌晨2时13分,×男×女感染新冠传染性肺炎病毒死亡,最大的35岁,最小的1岁,参与抢救的医生被隔离,中央一家电视台报道,暂时不要吃香蕉,特别是南汇香蕉,×人感染。”的疫情谣言信息。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穆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不得“医闹”,实施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故意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

案例

1月30日,武汉市硚口区柯某,因其岳父(68岁)病毒性肺炎于当日在医院去世,柯某情绪激动,抓扯并殴打医生头部和颈部,医生的口罩、防护服也被扯坏,扰乱了医院正常秩序。目前,硚口警方已经刑事立案,依法对柯某刑事拘留。

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节选):

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4.不得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行为

案例

1月26日,山东济南一男子酒后拒绝接受疫情防控检查,对检查点桌椅进行恶意破坏,在工作人员劝解下,男子返回家中。不久后,他再次返回检查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推搡辱骂,在检查点寻衅滋事。经调查,公安机关对该男子处以15日治安拘留。

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5.不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预防、控制措施

案例

2月4日上午10时许,邻水县公安局接辖区观音桥镇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称:其在开展疫情防控检测工作时被村民杨某辱骂、威胁。出警民(辅)警赶到现场后,杨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扬言要“弄死”出警的民(辅)警,并对前来了解情况的民(辅)警进行殴打,致使两名民(辅)警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造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和民(辅)警衣物损坏。2月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邻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6.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

案例

1月26日夜,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南部县草市街程氏劳保用品店在销售高价口罩,涉嫌价格违法。经调查,经营者所销售的口罩,进购数量为900只,进购价格为2.95元/只,于1月24日开始销售,价格自5元/只调整到20元/只,且未明码标价。目前,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程氏劳保用品店哄抬物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拟定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实施最高上限处罚。

法条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7.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案例

内江籍女子刘某某伙同湖北省仙桃籍郭某某,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发往四川销售“三无”口罩,在进入内江辖区时,经群众举报,在2月1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现二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依法立案侦查。

法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不得非法行医

案例

2月1日,嘉兴市南湖区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新丰镇开展非法行医摸排时,得知在新丰镇民丰村有“医生”在给人看病。顺着线索一路追查,执法人员在民丰村的一户居民家中将屠某某查获,在其家中发现大量口服药以及注射用药品、器械。目前,屠某某已因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被卫生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