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跨越24年的判决书

  
2024-02-01 10:17:54
     

  “喂,你好,请问是景某某吗?请带上你的身份证,及时到大英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然后再到4号执行窗口申领退赔款。”近日,当接到大英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通知领取退赔款的电话时,两名案件受害人在错愕之余,不禁怀疑是不是遇到了电信网络诈骗。为什么他们接到领款电话的第一反应是错愕、怀疑,而不像一般案件受害人那样激动与惊喜?
  
  这是大英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近日审理办结的一件特殊抢劫案。1999年,涉案的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终日游手好闲,为满足私欲纠集在一起,共谋抢劫经营电动三轮车司机。随后,3人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在一周之内作案两起,分别抢劫了景某甲700元、景某乙500元。案发后不久,李某某和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并被判处相应刑罚,刘某乙却侥幸潜逃。时隔24年,刘某乙落网,被大英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乙的亲属代其缴纳了罚金,还将被害人的损失退至大英县法院。
  
  案发距今已有24年之久,也难怪两名受害人接到法院通知其领取退赔款的电话时会觉得难以置信。当两名受害人来到法院领取到这份跨越了24年的判决书,了解到当年的犯罪人员一个不漏地受到了应有惩罚,还收到了失而复得的被抢钱款时,脸上洋溢着欣慰而灿烂的笑容。
  
  法官说法
  
  被告人24年前作案,为何不受追诉期限制?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乙的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刘某乙依法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的规定,刘某乙所犯抢劫罪的法定追诉期限应为15年。虽案发距今已有24年,但刘某乙在15年的追诉期限内,潜逃至广东后又于2012年、2017年分别故意犯罪两次,且在该两次故意犯罪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都未如实供述自己曾犯抢劫罪的事实,属于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情形,故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于1999年所犯抢劫罪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再者,即便刘某乙辩称其没有故意逃避侦查,但由于其在2012年、2017年均有故意犯罪,故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先前所犯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依法应从其后又犯故意伤害罪之日起重新计算,所以其于1999年所犯抢劫罪的追诉期限至少也应到2032年为止。
  
  兰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