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运企业未经核准乱倾倒建筑垃圾条款 适用及执法实践浅析

  
2023-12-07 10:21:24
     

  导语: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查处主要涉及固废污染、大气污染、市容环境3大领域的7部法律法规、11个处罚事项,2018年以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废改立”后,存在个别条款冲突,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新形势下,给执法实践中带来新挑战。现就“渣运企业未经核准乱倾倒建筑垃圾条款适用及执法实践”浅析如下。
  
  执法案例
  
  2022年,某渣运企业承包某工地土石方工程,未经城管部门审批,外运建筑垃圾10车次,倾倒在城区周边荒坡。当地城管部门认为该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依据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处以罚款3万元。
  
  案情分析
  
  该案对违法行为评价不全面,适用法律不当,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新《固废法》)进行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只明确乱倾倒违法行为,评价不全面。该案违法行为包括两个方面,未经城管部门审批外运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罚则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乱倾倒建筑垃圾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该案只明确乱倾倒违法行为,未明确未经核准运输违法行为。
  
  未遵循法律适应优先原则,条款适用不当。乱倾倒建筑垃圾同时符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六条、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规定。
  
  条款冲突下,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新《固废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为原建设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固废法》2020年修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因两者不属于“同一机关制定”,不适用该原则,故该案应适用新《固废法》。
  
  违法行为两个方面的查处未明确,执法存在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罚款数额为1万到10万。乱倾倒建筑垃圾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罚款数额为0.5万到5万,按照新《固废法》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到100万元,新《固废法》罚款数额最高。故应适用新《固废法》查处。
  
  实践建议
  
  新《固废法》相对《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关于乱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提高至20倍,全国执法部门是否在执法实践中一律适用,建议审慎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参考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社会形势等,在短期内一般情形下适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触及安全环保底线的适用新《固废法》,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最大统一。主要考量如下:
  
  公平合理原则。查处企业未经核准乱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部分发达地区已适用新《固废法》处理,但经查询,全国各地行政机关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较多按照现行有效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同类同罚”,各地应结合实际,分类分情形处理,适度提高违法成本,亦可达到执法的法律效果。建议可继续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求执法平等,并逐步过渡。
  
  立法目的侧重。新《固废法》主要目的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主要目是“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按社会危害选择条款更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和立法初衷,如:倾倒在已征收空地、周边荒坡,主要危害是破坏环境卫生的,可适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倾倒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新《固废法》明确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或已明显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安全隐患的,适用新《固废法》。
  
  经济社会发展。执法工作应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阶段相适应,以规范行为、促进发展为目的。在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正处于产业培育关键期,渣运行业直接服务项目建设,多数还处于小散弱阶段。同时,部分地区弃土消纳场不足客观上也引发乱倾倒行为。若全面适用新《固废法》,短期内不符合公众合理期待、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可能引发社会舆情、行政复议、执行收款难,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
  
  (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分局 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