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有“门路”帮助办理子女就读名校 签订《代理协议》收取35万元代理费全额退还

  
2023-07-18 11:19:59
     

  本报讯(毛斌 赵银熙)近年来,教育成为炙手可热的资源,公办学校因教学质量好,教育资源优质,成为了绝大多数家长追求的目标。但是,因公办学校名额有限,部分家长在“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态下,挖空心思找门路,甚至不惜花费高昂代价,也要让子女赢在“起跑线”上。当心急找门路的家长遇见那些自称有关系、有后台,花钱就能让孩子上好学校的“能人”时,是否真就如“能人”所说那样,轻松让孩子就读名校?
  
  【案情回放】
  
  近日,绵阳市平武县人民法院收到了一起“新”案件:原告卜先生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邓某某,称其与邓某某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约定邓某某为卜先生的子女办理就读成都某学校的入学手续,并且支付了高达35万元的代理费。
  
  之后,临近开学之际,邓某某并未成功帮助卜先生的子女办理就读该校的入学手续,卜先生便找邓某某要求退还代理费,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邓某某拒不退还代理费用,更不支付违约金。卜先生在与邓某某数次沟通要求退还代理费及支付违约金双方争执不休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邓某某告上了法院。
  
  卜先生坚称《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邓某某并没有办妥,属于合同违约,应退还代理费用,并承担、支付违约金。但法院对于《代理协议》的性质有不同看法,承办法官谢双桂就《代理协议》性质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解释,此《代理协议》从明面上看属于当事人双方合意所签订的合同,但因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合法签订合同的手段掩盖非法抢占公共教育资源的目的而导致了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都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承办法官翻阅大量案例,了解时事政策法规,耐心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依法依规认定《代理协议》无效。经过调解,邓某某全额退还给卜先生代理费用35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都表示满意。
  
  【法官释法】
  
  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同样无效,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包含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体现,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相互呼应,对维护社会伦理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一定要主义尊重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