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大讲堂】——浅析民事虚假诉讼

  
2023-07-10 11:23:26
     

  虚假诉讼行为,违背公正与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律所不允许。
  
  今天,达州市达川区法院【法官说法大讲堂】该院民一庭员额法官何有发以《浅析民事虚假诉讼》为题,从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认定标准、类型、构成要件等维度,与全院干警深入交流分享识别虚假诉讼的经验心得。
  


  法官说法
  
  民事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不信守诚信,采用虚假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会破坏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正、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有损法院裁决文书的公信力、有损法院及法律的权威,其影响十分恶劣。
  
  那么该如何识别虚假诉讼呢?何有发提出,在审判实际中有六大环节可以特别注意,并重点对以下情形进行判断:一是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是否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是否严重不符;三是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明显不符合常理;四是当事人双方是否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五是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是否损害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的合法权利。
  
  何有发以其近年来承办经手的几件涉嫌虚构诉讼主体、冒用诉讼代理权、虚构证据事实等案例,具体讲解了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及识别要点。
  
  他提醒年轻法官,要随时擦亮双眼、善于捕捉审庭中的蛛丝马迹,合理怀疑、深入挖掘、精准识破虚假诉讼;要多一份思考、多一份责任心、多一份耐心、多一份智慧,靠前思维,排除干扰,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要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及司法的公信力为出发点、落脚点,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己任,坚决依法打击虚假诉讼。
  
  知识点
  
  对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虚假诉讼参与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虚假诉讼的法律予以规制有以下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0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秩序等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条:“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等。”
  
  总结
  
  该院副院长杨海燕总结讲话。她表示,因虚假诉讼导致裁判错误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公共利益受损,法官还可能因失职失察面临责任追究,证明难、认定难、处罚难,一直是法院打击处罚虚假诉讼相关工作的难点,需要法官练就一副火眼金睛,不断提升审判实践能力,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洪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