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

  
2020-01-15 10:10:30
     

本报讯(张金柯记者罗孝伟)10日,遂宁中院召开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等问题的新闻发布会。自1月1日起,遂宁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对于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过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存在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不同的标准,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就出现了社会上热议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2019年11月22日,省法院下发《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后,遂宁中院被确定了全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之一。

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并充分考虑遂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遂宁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行试点。

在试点范围上,遂宁将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确保全市法院在同类案件中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类案件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裁判结果不同的问题,造成案件当事人难以接受和理解。同时促进城乡融合,减少城乡差别,实现公平赔偿。

自1月1日以后,遂宁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对于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以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