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在全省率先制定细则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9-01-24 15:30:25
     

认罪认罚阶段不同从宽程度有不同

  本报讯(王加林记者罗孝伟)昨(23)日,记者从遂宁市检察院获悉,该院会同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从七个方面进行细化落实,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规范约束。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

  《细则》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5种情形: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定性无异议,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知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可能被依法判处的刑罚,仍作有罪供述的;无重大社会影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会激化社会矛盾的;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的。

  认罪认罚从宽如何体现

  《细则》明确,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决定刑罚时,应考虑其认罪认罚的及时性、稳定性,以及对案件侦破的价值等具体情况。

  记者看到,按认罪认罚阶段不同,《细则》对“从宽”程度有不同体现: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且在后续审判阶段态度未发生转变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一般不应超过1年6个月;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1年;同时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4年;未成年人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何保障公平正义

  在办案中开展认罪认罚从宽,会影响公平正义吗?《细则》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强制措施。《细则》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