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检察院就一个小案件召开听证会——顺手“拿”走手机,是“捡”还是“盗”?

  
2025-11-13 11:20:58
     

>>> 案情

郁某辉在面馆用餐时见身后的长条板凳上放有一部手机,悄悄顺走手机后催促妻子赶快离开,随后尝试解锁手机未果。最终,被害人报警后追回手机

>>> 争议

●少数检察官认为,若郁某辉主观上确系误认为手机是他人遗忘物而捡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多数检察官明确,涉案手机放置于被害人附近,但仍处于其实际控制范围内,且即使手机被所有人遗忘,也应转移为由面馆管理者占有,郁某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就放在身后的凳子上,吃个面的功夫手机就不见了,这肯定是偷!”“我以为是谁忘在那就顺手捡了,怎么就成盗窃了?”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检察院在办理郁某辉涉嫌盗窃案中,就案件定性问题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并举行公开听证。精准破解“捡”与“盗”的罪与非罪争议,又以“看得见的司法”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当事人认罪认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今年5月17日,郁某辉在郫都区某面馆用餐时,见紧挨被害人身后的长条板凳上放有一部手机,遂趁现场无人留意,悄悄将手机拿走后离开面馆,并立即给仍在店内用餐的妻子发信息称“捡到一部手机”,催促妻子赶快离开。随后,郁某辉将手机带至一家手机店尝试解锁未果。被害人报警后追回手机,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2600元。案发后,郁某辉另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书面谅解。但郁某辉始终坚持自己的行为是“捡”而非“盗”,不构成犯罪,案件由此陷入罪与非罪的定性争议。

为准确适用法律、厘清案件性质,郫都区检察院遂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少数检察官认为,若郁某辉主观上确系误认为手机是他人遗忘物而捡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多数检察官则明确,涉案手机放置于被害人附近,虽被害人暂未留意,但仍处于其实际控制范围内,且即使手机被所有人遗忘,也应转移为由面馆管理者占有,郁某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为进一步化解争议、保障司法公正透明,10月14日,郫都区检察院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邀请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及公安民警共同参与。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及拟作微罪不起诉处理意见阐述了观点,听证员与人民监督员围绕“手机是否处于被害人或面馆管理者占有状态”“郁某辉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等核心争议点开展充分评议,最终认为郁某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意检察机关的拟处理意见。

“原来我以为‘顺手拿’可能是他人忘记的东西就是捡,现在深刻明白了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听证会后,郁某辉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此次公开听证,厘清了“捡”与“盗”的法律边界,让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法律红线的同时也看到司法决定是建立在法律和事实基础上。该院将持续聚焦争议案件、民生案件,以“听证+释法”的模式,让当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与社会认同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