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通报“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调查处理情况

  
2021-09-03 14:54:10
     

 

  近日,一段女子被安保人员拖离西安地铁视频曝光引发网友热议。8月31日,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情况说明。有网友对前述情况说明提出疑问称,地铁里的安保人员有执法权可以对女子这样做吗?保安职务行为的界限在哪里?安保人员的拖拽行为是否侮辱了这名女乘客?
  
  昨(2)日,由西安市纪委、市公安局组成的调查组通报了有关调查和处理情况,涉事保安员被责令停职调查,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7人被依纪处理。
  
  网传视频女乘客被拖离车厢,身体大面积裸露
  
  网传视频显示,在西安地铁车厢内,一名身穿黑色连衣裙的女子与一男乘客发生口角,男乘客站在车厢里指着女子气愤地说:“把她抓起来”,女乘客则坐在座位上大声回应“加我微信,给我赔,快点快点加我微信”。随后,一名地铁安保人员趁女乘客不备,强行将女子拖拽出车厢,女乘客大喊“我不出去”。安保人员的拖拽致该女子身体大面积裸露,内衣暴露在外,个人物品散落一地。女子被拖出车厢后呼喊:“我的身份证,我的身份证都在里面。”随后,女子又起身冲入车厢。
  
  有网友评论称:“西安地铁安保人员执法太不文明了,把女乘客推拽出车厢,拉扯至衣不蔽体,只剩下内裤,还回应说女的闹事在先……”“西安地铁拖拽女生暴力执法事件,请给合理解释!”“保安真的没有这个权力吧?哪怕是警察执法要采取强制措施现在都讲究规范,程序一套套的,漏了哪个都有可能被告。地铁的保安有什么资格还能代替警察执法了?”
  
  网友质疑安保人员强行带离乘客是否合法?
  

  事件发生后,西安地铁安保人员“强行拖拽”的行为方式无疑是引爆舆论的关键点,安保人员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交通运输部下属《中国交通报》官微“交通发布”评论认为,在地铁运营中,行车安全固然最为重要,但在维护行车安全的过程中,运营主体也应注意方式方法的合法合规。如果该名女乘客已经违反了相关条例和相关法规,那么地铁运营方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后续执法工作。一旦地铁运营方工作人员“越俎代庖”,不仅稍有不慎就会处置不当,还会无法可依,让“有理”变“无理”。
  
  《人民法院报》也在微博上评论认为,西安地铁工作人员的执法权是有限的,仅限于警告和罚款。遇到紧急情况,工作人员可以报警处理,而不能自作主张采取超越自己职权的执法行为。妨碍了他人乘坐地铁,理应根据相关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相应的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个人的尊严可以被肆意践踏。
  
  官方通报涉事保安员停职调查,7人被依纪处理
  

  西安市公安局通报:8月30日16时55分,郭某(女)乘地铁三号线行至青龙寺站时,因其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轻微肢体冲突。其间,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因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在车辆到达大雁塔站后,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于18时05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
  
  经查,郭某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
  
  西安市纪委监委通报:经西安市纪委监委调查,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在工作中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不经常,日常监管存在漏洞,保安人员履行职责不文明不规范;事件发生后调查核实情况不深入不全面,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反思反省不深刻。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 据新华社、央视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