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老赖”存款 银行拒绝配合

  
2016-09-20 09:50:34
     

法院执行“老赖”存款 银行拒绝配合

法院向银行开出80万罚单并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杨元禄

“老赖”有钱不还,被法院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账户。然而,“老赖”的开户银行却横生枝节,在账户被冻结后提起诉讼,要求优先受偿,并拒绝配合法院执行该笔款项。近日记者从泸县法院获悉,该院已对银行开出了80万元罚单,并驳回其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第一桩案子:

“老赖”账上躺着6000万

事情还要从2013年说起。

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泸州瀚源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泸州市鹏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泸州鸿业融资担保公司(下称“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安,分期向李良华、王应贵借款,并以其名下瀚源、鹏程和鸿业三家单位作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由于陈鹏安尚欠李、王二人本息共计240万元未按约定支付,李、王二人将陈及三家担保单位推上被告席。诉讼过程中,李、王二人向泸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陈及提供担保单位在银行的存款。

2015年7月8日,泸县法院法官前往德阳银行泸州分行查询获悉,为陈鹏安提供借款担保的鸿业公司8个账户上,有现金存款余额6000余万元。当日,泸县法院下发裁定文书,并在德阳银行泸州分行的协助下,冻结了泸州鸿业融资担保公司账上的240万元存款,冻结期一年。裁定书明确,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移、支付被冻结资金。

同年8月10日,泸县法院就李良华与陈鹏安借款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陈鹏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泸州中院。

第二桩案子:

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权

就在陈鹏安向泸州中院提起上诉期间,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将陈鹏安的生意伙伴冯先彬告上了法庭,这桩贷款纠纷诉讼在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进行。

原来,2015年2月28日,冯先彬以鸿业公司在德阳银行泸州分行的1000万元存单作质押,向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借款970万元。至同年7月,冯先彬尚欠银行24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

同一笔存款两家抢,其中一家还是银行,这银行会怎么办呢?当年7月10日,德阳银行泸州分行没有通知泸县法院,就从此前在陈鹏安一案中被冻结的账户下划走了760万元用于偿还借款,另有240万元款项因被泸县法院冻结而未划。

2015年10月14日,江阳区法院对此调解结案。德阳银行泸州分行与冯先彬、鸿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冯尚欠德阳银行泸州分行本金24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由鸿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冯和鸿业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德阳银行泸州分行有权对鸿业公司提供的担保质押存单,在出资及尚欠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执行受阻:

银行推诿拒绝协助

2016年2月2日,泸县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前往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并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银行立即将鸿业公司冻结账上的240万元存款,划转到法院账户上。德阳银行泸州分行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诿,拒绝划款协助法院执行“老赖”。2月12日,在泸县法院冻结“老赖”存款账户半年之后,德阳银行泸州分行才向泸县法院提交“执行导议申请”,提出: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对鸿业公司被法院冻结的24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法院停止对所冻结账户的司法执行。

法院开出罚单:

罚银行80万,驳回其异议

2月25日,泸县法院向德阳银行泸州分行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老赖”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书”,向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开出“罚款80万元”的罚单。

3月4日,泸县法院对德阳银行泸州分行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德阳银行泸州分行的执行异议。对泸县法院的执行裁定,德阳银行泸州分行不服,以案外异议人身份,向泸县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其优先受偿被法院冻结的那240万元,请求法院停止对鸿业公司的司法执行。

9月7日,泸县法院判决“驳回德阳银行泸州分行诉讼请求”。泸县法院法官认为:法院冻结账户存单是整存整取的一年期存款,是鸿业公司为冯先彬向银行借款970万元而提供的特定化的权利质押,应当一次性支取。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在法院冻结后,擅自从中划本金760万元及利息到另外一个账户,而破坏了被冻结账户定期整存整取存单这一特定出质权的整体性和特定化,导致被冻结账户的余款项240万元本息不再是冯先彬借款的特定出质权利。因此,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对被冻结账户的余款240万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泸县法院法官表示,德阳银行泸州分行对法院冻结的标的有异议,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非通过其他理由向江阳区法院起诉调解,确认其对泸县法院冻结账户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对抗泸县法院的执行措施。江阳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系泸县法院冻结存款后作出,不能对抗泸县法院的冻结措施。

法官点评

别为“老赖”当“保护伞”

泸州中院原政研室主任、退休高级法官白联洲表示:当下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一些掌控权力、处于强势地位、负有司法协助义务的人设置障碍,拒不履行司法协助义务,充当“老赖”的保护伞。泸县法院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而实施的系列司法行为,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且公正、文明、善良、得当,并无侵犯银行及其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得到理解和支持;德阳银行泸州分行拒绝履行司法协助义务,没有合法的事实及有效法律根据,其再三妨碍泸县法院公正司法的行为,更是严重违法,应当受到谴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