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投诉办理责任人将被追责

  
2016-07-01 11:50:38
     

拖延投诉办理责任人将被追责

我省出台《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

本报讯(记者 兰楠)6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正式发布。根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若对投诉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为啥出台《规定》?

参与《规定》起草的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办公室(省司法厅外来企业投诉处)主任陈星文向本报记者介绍了《规定》出台的背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1996年印发的《四川省外商投诉处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我省决定重新起草《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2015年,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成立起草小组,着手《规定》的起草工作。

新规扩大主体范围

《规定》共计七章二十六条。第一章界定了外来企业及外来企业投诉。《规定》所称的外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含侨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以及国内省外在川投资企业。陈星文表示,《规定》从制度上扩大了原规定的投诉主体范围,这对树立我省良好对外开放形象,更好维护外来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该到哪里去投诉?

《规定》规定,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是政府负责处理外来企业投诉事务的专门机构,投诉中心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而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明确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外来企业投诉机构。

哪些事项可投诉?

《规定》明确,外来企业可以就下列争议进行投诉:一是投资方面的争议;二是履行合同、协议和章程中的争议;三是与行政机关的争议;四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事项;五是其它争议。

敷衍投诉将被追责

《规定》对投诉机构及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和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外来企业投诉机构和处理机制。要结合工作实际,规范和制定投诉的范围、方式和投诉受理、办理程序;针对损害四川对外开放形象的行为,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有向相关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罚建议的权利。“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投诉中心交办或转办的投诉事项需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规定办理,对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陈星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