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公开 乐山运管局被判违法

  
2016-01-19 09:31:00
     

管理公共事务是权也是责,不及时回应老百姓的申请要担责

信息不公开 乐山运管局被判违法

本报记者 开永丽

近年来,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涉及垄断经营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愈发关注。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向有关管理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予以答复,否则即构成行政不作为。

昨(18)日,记者了解到,因为没有及时回应市民申请公开的三项信息,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成被告败诉一案入选了2015年度的“法治中国·四川经典案例”。而此前,本案也曾被评为“201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面对市民申请公开的包括“乐山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所有权历史演变信息”等在内的三项信息,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因此成了被告。此案经峨眉山市法院审理,判决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判决其对相关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本案受到行政机关及相关行业的广泛关注,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促进阳光政府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案情

未及时公开出租车相关信息乐山道路运输管理局成被告

2014年6月3日,王琴以邮寄方式向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寄送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乐山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所有权历史演变信息;2013年11月22日乐山中心城区出租车管理办法出台后,已通过年审的中心城区各现有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2014年2月15日乐山日报公告的乐山市中心城区经营权已到期的693辆出租汽车车辆基本情况。

因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收到上述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王琴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相关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判决

违反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法院判决30日内给答复

峨眉山市法院认为,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之规定,行政法规已赋予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乐山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工作实施具体管理的职权。

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之规定,被告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行政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法人,其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应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原告王琴于2014年6月3日向被告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该信息是否存在或依法获取的途径与方式等作出答复,但被告至今仍未作出答复,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鉴于原告申请的信息较多,应由被告区别不同情况,在调查裁量的基础上予以答复。

最终,峨眉山市法院依法判令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王琴于2014年6月3日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该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声音

“法治政府必须阳光政府信息公开十分重要”

针对本案,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盾表示:“信息公开是建设阳光政府的主要标志之一。法治政府必须阳光,政府信息公开十分重要。”

邓盾表示,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普及,申请信息公开日益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本案被告败诉的原因在于不履职、不履责,这既反映了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对老百姓权利的不尊重,更折射出了行政主体对政府特许权力的运用不规范,缺乏执政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近两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和房屋拆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是行政诉讼中最突出的两大类案件,因此,本案作为这类案件的代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值得每一位政府官员反省,具有普遍指导意义。”邓盾说。

点评

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管理部门应及时回

国务院于2007年4月5日公布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三个核心亮点是:首次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逻辑理念;确立了保护公民隐私权是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最重要条件之一;确立了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免费的原则。

为了配合《条例》的施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制定了相关文件和司法解释,以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同时,社会公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涉及垄断经营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十分关注。因此,对于当事人向有关管理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予以答复,否则即构成行政不作为。

本案中,峨眉山市法院受理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受案范围;依据《条例》的规定,认定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对王琴申请公开的信息未予答复行政不作为违法事实清楚;作出在3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琴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未依法及时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另外,本案涉及的出租车行业与民生息息相关,且该领域长期受到垄断经营的诟病,近期关于“专车”服务的争议和各地出租车罢工消息也引起社会热议,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以消除人民群众误解。

本案被评为“201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各大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并被以微博等形式转发,受到行政机关及相关行业的广泛关注,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促进阳光政府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法条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