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时路口相遇,因骑电动车小伙紧急刹车致车上搭载的装有鱼的桶打倒,鱼掉落在地上,轿车上的四个人下车后与其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发生四人围殴一人的惨剧。记者从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采访获悉,四名打人者因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案情回放
2015年8月29日22时许,赵某驾驶轿车搭乘钱某、孙某、李某途经成都市青白江区某交岔路口时,与周某骑的电瓶车迎面相遇,周某遂紧急刹车,以致其车上桶内的鱼打倒在路上。
孙某认为周某出言辱骂,下车后便冲上前殴打周某,赵某、钱某、李某见状后也冲上前去随意殴打周某,赵某还实施言语威胁。殴打造成周某胸部挫裂伤。经鉴定,周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同年9月2日,钱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赵某、孙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四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外,赵、钱、孙、李四人已对周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周某的谅解。
郭小明 本报记者 开永丽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赵、钱、孙、李四人为发泄情绪,共同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人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四人对周某也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四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