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预付式美容消费,商家在合同中写明双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终止协议,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后出现面部过敏,又遭遇预约难,消费者能否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并赔偿各类损失?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案涉格式条款无效,判决美容店退还消费者部分预付款,并赔偿因过敏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驳回消费者三倍赔偿等其余诉求。
胡某某某自2017年起就在新都区某美容店接受美容护理服务。2025年1月 7日,该美容店以“伊百度”某某店名义与胡某某签订《女王形象大使全年打造计划》,胡某某支付诚意金10960元,约定完成约定项目次数可获得10960元代言奖励,协议载明 “甲乙双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或理由终止本协议,若乙方违约甲方不奖励代言诚意金。如1年内未打造完,诚意金折算店内同等金额项目继续使用,不折现。”
在后续接受面部美容服务过程中,胡某某多次出现面部发红发痒等过敏反应。2025年5月20日,医院诊断胡某某为过敏性皮炎、浅表损伤。双方协商后,美容店将剩余面部项目更换为头部SPA。之后胡某某预约身体护理项目时,多次被告知约满,但胡某某朋友同一时段却可以预约成功。9月17日,胡某某再次在该店做面部护理,护理过程中脸部、颈部出现红色斑印,当日医院诊断为过敏性皮炎、皮肤感染,胡某某支出相应医疗费与就医交通费。9月24日,美容店工作人员告知胡某某,因其进行投诉,在投诉未解决前无法预约项目。协商无果下,胡某某于同年9月28日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要求美容店退还合同款项10960元,并按虚假宣传赔偿该金额三倍的损失;赔偿过敏产生的医疗费541.72元、交通费52.27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女王形象大使全年打造计划》履行期间,出现胡某某预约被拒、其朋友可预约,以及因投诉被限制预约的情况,故胡某某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全部项目并非自身原因。2025年9月17日胡某某在店内进行面部护理过程中出现过敏症状,当日就医确诊,该次过敏可认定系美容店面部护理服务所致。同时查明,胡某某没有提交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过敏事件尚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消费欺诈需要商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而误导消费者。美容店取得商标授权,该宣传不涉及服务内容、效果,不足以误导消费,故不构成欺诈,三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案涉美容服务合同中“双方均不能以任何形式及理由终止协议”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法定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该条款应属无效。胡某某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系美容店方面违约行为导致,结合项目实际消费情况,酌情判决退还该合同项下50%款项即5480 元;对早年未消费完毕的项目,按照实际付款分摊至全部次数的方式核算退款,合计退还6362元。
针对人身损害部分,2025年5月的过敏双方已经协商更换项目处理,该部分医疗费用不予支持;2025年9月17日过敏由美容护理引发,对应医疗费 540.72 元、交通费52.27元予以支持。胡某某未举证证明误工损失,误工费不予支持;虽发生面部过敏,但没有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美容店向胡某某退还6362元;赔偿医疗费540.72元、交通费52.27元;驳回胡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