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受害人死亡,保险公司因此拒赔商业三者险,法院如何判?近日,彭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案涉商业险免责条款生效,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8万余元,肇事司机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3万余元。
2025年12月的一天早上,李某驾驶重型栏板货车上路行驶,右转弯过程中越过标线,与同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刮撞,后碾压王某。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停车施救,直接驾车逃逸,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于当天上午11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李某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转弯超速、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6年5月,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事故发生后,李某先行垫付赔偿款5万元。死者王某的丈夫、子女及父母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彭州市法院随即就该案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开庭。庭审查明,李某通过微信扫码、电子签名方式,为案涉重型货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李某对事故事实、责任划分无异议,认可线上投保事实。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一是驾驶人存在酒驾、肇事逃逸行为,符合保险合同商业险免责条款约定,商业三者险不予赔付;二是受害人父母享有城乡居民养老金及低保,应扣减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审理认为,该商业险保险条款明确将酒驾、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对应条款均以加粗加黑形式进行显著提示,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酒驾、肇事逃逸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保险人对相关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后,条款依法生效。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赔;而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属性,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扣减养老金、低保金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应区分不同社会保障的法律属性:低保即最低生活保障,属于社会救助范畴,是政府为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给予的补贴,与侵权行为无关,不应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中扣减;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属于持续性固定普惠收入,应采用差额补偿规则核算。
经核算,本次事故总损失合计1167596.26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8万余元。扣除交强险赔付金额及李某预先垫付的5万元后,剩余93万余元由李某自行承担。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的首要义务是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除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外,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丧失商业保险保障,违法成本极高。
广大驾驶员务必严守交通法规,摒弃侥幸心理,坚决杜绝酒驾、超速、肇事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投保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免责事项,绷紧安全驾驶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